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发表时间:2025-12-13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实用十篇)。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一)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国有资产的规模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纷纷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自查和评估。下面本文将根据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写一篇1000字以上的文章,介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资产监管、资产评估、资产运营、资产处置等多个环节。通过自查报告,可以深入了解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为未来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首先,在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中,需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进行梳理和衡量。通过详细统计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等指标,可以了解国有资产的整体规模和分布情况。同时,还需要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国有资产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其次,在自查报告中,需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进行评估。每个国有企业都应该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权责分工、科学的岗位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等。自查报告应该对这些制度和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其中的不足和改进空间。例如,一些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精细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的问题,自查报告应该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推动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
另外,在自查报告中,还需要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是评估其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之一。自查报告应该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包括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资本回报率等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的分析,可以了解不同企业和行业的运营状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最后,在自查报告中,还需要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审视和总结。国有资产的处置是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自查报告应该对不同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梳理,比较不同企业的处置水平和方式。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为国有资产的处置提供合理的决策依据,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是一个全面、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报告,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对资产规模、管理制度、运营情况和处置情况等方面的评估和分析,可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这不仅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维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二)
市国有资产领导小组:
根据樟树市委办公室樟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19号文件关于《樟树市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场的自查工作,我场成立了以场长为组长,分管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场的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让)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场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场没有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樟树市试验林场
20xx年3月15日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三)
根据丰财发{ 20xx } 31号文件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要求,我们单位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和领导
根据联合下发的《关于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通知》的要求,为顺利开展并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黄校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二、工作的起止时间
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我校对我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归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
2、资产处置;
3、经营资产管理;
4、其他。
四、自检结果
经过自查,我校可以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贯彻资产管理的组织人事规定,建立更加规范的固定资产账户;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可以将所有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核算、征用都有管理制度,可以履行相关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职责,并记录资产征用情况。资产处置方面,我校可以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处置资产的情况。学校没有经营性资产。
五、整改措施
在自查的基础上,与以往的财务制度相比,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我校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四)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
(二)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外购软件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家具用具、材料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落实院办企业上交利润并按时催缴到位;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第七条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资产应落实到使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关人员离职,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检验任务和促进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归口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部门应及时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交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须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归口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由归口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备案或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国家局备案;
(二)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归口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在年度决算说明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及时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入库、财务入账手续,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资产归口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审批应定期按规定进行。具体审批程序:
(一)归口部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置申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签;
(二)计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签;
(三)归口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审批;
(四)计划财务处报国家局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归口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三)资产归口部门组织五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意见书;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申请部门对外捐赠须提供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三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总局、财政部对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上级备案的文件,是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院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一)与国家总局局属事业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局申请调解。
(二)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总局申请调解;国家总局调解不成的,由其报财政部调解;再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国务院裁定。
(三)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国家总局安排,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国家总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国家总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各归口部门应保证报表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六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提供担保,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五)
资产评估自查报告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资产评估的作用愈发显著。资产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价值,因此,对企业的资产评估进行自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告旨在对本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二、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方式
本公司的资产评估方式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市场比较法主要针对不动产和股权的估值,收益法主要应用于项目投资和产权交易,成本法适用于新建、拆除、重建等产权变更的情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本公司会将三种估值方法进行比较,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 资产评估的准确性
本公司会与多家资产评估公司合作进行资产评估,并且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多次核查和比对,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另外,本公司还会将资产评估的结果和实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在实践中检验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3. 资产评估的时效性
本公司注重资产评估的时效性,力求在项目筹备期、资产交易期等重要时点完成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对业务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存在的问题
1. 评估方法缺乏多样性
本公司在资产评估方面的方法主要还是单一的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缺乏一些前沿的评估方法,需要进一步学习和引入。
2. 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资产评估法规的应用和常用估值方法的熟练程度尚需提高。
3. 资料管理亟需加强
本公司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关键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仍然存在不规范、混乱的现象。
四、改进建议
1. 资产评估方法多元化
鉴于本公司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改变和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需要引入更多的评估方法,增强诊断的全面性,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
本公司应加强相关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加他们对资产评估法规的了解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从而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
3. 加强资料管理
本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零纸化”,提高信息安全、可靠性和透明度,为评估工作提供更充分和高效的支持。
五、结论
本公司在资产评估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整体情况较为稳健。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业务,本公司将会采取一些措施和改进手段,以提升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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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七)
5月12日上午,区中医院召开“20xx年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医院资产清查自查报告。医院领导和科室管理人员均到场参加。会议由财务科副科长黎凤仪主持。
会上,黎凤仪科长传达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xx年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同时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会议要求各部门、各科室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并对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共同配合完成。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员及各科室主管负责人需在6月8日前完成科室固定资产的核查工作并把清查结果上报财务科。经科室确认无误的资料由财务科负责录入财政系统,财务科将于20xx年7月31号前全面完成资产清查系统上报工作。
会上,副院长张兆华强调了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提出了20xx年固定资产清查三点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各科室应认识本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是要专人负责,按期完成。各科室应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能按时、按质完成,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保证账物相符。
三是要加强沟通。各部门和各科室在清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本次清查工作。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xx年委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院顺利完成20xx年国有资产清查的各项工作,3月23日上午,医院召开了20xx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医院纪委王红静书记、张进总会计师、规划财务部、医学装备保障部、审计办公室、后勤管理部、护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护士长、资产管理员、科室秘书等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医学装备保障部王溪主任主持。
会上,张进总会计师总结了医院20xx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工作成效,代表医院对参与20xx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人员表示感谢,着重对医院开展20xx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作了布置,工作报告《医院资产清查自查报告》。张进总会首先传达了国家财政部、卫计委有关组织开展20xx年国有资产清查的文件精神,明确本次资产清查目的旨在全面摸清家底,建立监督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随后他结合医院实际,对今年医院资产清查的任务、范围、程序、方法、质量、时限等工作作了具体讲解和安排,指出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广、部门多、数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院各部门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实施。最后,张进总会要求各部门提高认识、统一行动、齐心协作、共同努力,坚决打好资产清查这场硬仗。
会上,新生儿科胡艳玲老师就病房仪器设备的管理作了经验分享;医学装备部傅宏佳副主任强调资产处置的相关要求;郑雪梅老师对医院资产管理部分制度进行了解析。
根据地矿总公司印发的《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通知》(陕地财资发[20xx]2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我院资产家底。对我院财务状况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我院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进行处理,夯实国有资产。
(三)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院要按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
此次我院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xx年6月30日。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我院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总公司要求的“统一政策、统一步骤、同意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财务、纪检监察、后勤、药械等部门负责,采取自查和社会中介会计参与的方法,对我院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由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各类资产清查报表,并经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向总公司上报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矗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为做好资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10月11日10月14日)
1.组织宣传和动员工作,成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和分工。
2.组织有关资产清查软件和资产清查报表等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10月15日11月10日)
1.开展自查,录入简历固定资产帐卡,编制资产清查报表。
2.收集、整理各类资产损失的证明、鉴定材料、函证等。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在11月10日前报总公司。
(三)总结阶段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八)
xx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自20xx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肇庆市国资委的指导下,以中心为依托,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不断研究、探索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使之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共事业建设的良性循环。到目前为止,全市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单位共有136个,账面资产总量达15.8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存值12.24亿元。几年来,全市实现国有资营运收益达10.24亿元。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整合政府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城市经营发展,这是xxxx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一项重要新举措。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经营性资产收益出现坐收坐支等问题。由于管理不严,部分单位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的隐患。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成立之后,特别是2015年以来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实施了对全市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并对如何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主要是坚持“改革、规范、盘活”,注重“建机制、强管理、打基础”,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目标”。即:坚持“资产所有权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管理模式。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使用,防止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节约、高效配置使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1、明确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职能的通知》,市编委会印发了《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赋予了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运营、调配全市国有资产、资源。二是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并组织实施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四是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2、成立城市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工商、市政、计划、建设、房管、监察、审计、规划、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城市经营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各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确保城市经营、规划、建设的目标、方案、项目及可行性经营方式、方法、办法等得以研究论证、贯彻落实,使城市经营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3、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创新资产管理机制,出台一系列强化、细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2015〕35、36号令,结合xxxx市实际,研究制订了《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和《xxxx市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拍卖的.若干规定》,市政府还批转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交易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步搭建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系列制度框架。
一是产权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了资产处置,必须先向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分管的市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九)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县国有资产服务单位《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性资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单位于4月7日至4月15日开展了国有资产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是县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x人,下设x个股室,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及内控制度要求,由办公室负责资产采购和资产处置,财务股负责账务登记和资产系统管理。
单位对此次资产领域自查自纠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置,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自查过程中,单位严格对照七大类突出问题,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巡察中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线索,逐项清查核对。
二、自查自纠情况
(一)闲置或对外出租与租入并存
经自查,我单位没有另外租用办公用房,不存在并存现象。
(二)违规购置、处置资产
经自查,我单位不存在此类问题。
(三)未履行审批程序出租资产、对外投资及处置资产 经自查,我单位对外出租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不存在此类问题。
(四)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上缴或上缴不及时
经自查,我单位未处置过资产,不存在此类问题。
(五)资产账实不符、未按规定登记入账
经自查,我单位不存在此类问题。
(六)已使用的在建工程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等
经自查,我单位无在建工程 ,不存在此类问题。
(七)其他问题
经自查,我单位在资产管理中不存在其他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及保管人员进行有关知识培训,学习国资等部门有关规定,使每个职工都能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科学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性,掌握正确保管国有资产的方法。
(二)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成立以单位主任为组长,以分管副主任,财务股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完善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保管奖惩制度,在管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股室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那些不爱护公共财物,不遵守单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人给子处罚。
(四)对所有固定资产重新登记造册。登记后,对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加强管理,对已经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十)
学校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学习、传达《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统一思想,明确要求。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是从源头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作为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自查通知的精神,对本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具体汇报如下:
问题梳理:
经过自查,学校目前不存在《意见》中列举的私设“小金库”、私分****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日常财务、财产管理中也能做到责任明确,制度严格,注意提高公用经费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素质教育活动的开展。
具体举措:
一、严格收入管理。
学校所有收入全额缴入学校基本帐户内,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一费制”及《明白收费卡》执行,没有任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按规定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开据票据规范。****费和服务性项目在收费中严格按照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保留原始回执。
二、严格支出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按实列支,不虚列虚报,决不允许以白条作为报销凭**。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全部实施政府采购。
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也能做到货比三家,坚持到正规商户实施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部门提出申请,校长统一审批,手机版各负其责。重大经费开支项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制度,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每月定期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体教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学校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质,人员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类****费用按实际价格收取,如有结余及时清退,退费清单全部由家长统一签收。
三、加强资产管理。
学校重视财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学期末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学校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等,经过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入帐。学校不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活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今后,学校还将调整充实财产管理人员,使学校财产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2020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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