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作文|脑力倍增法读后感(经典十七篇)_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10-21脑力倍增法读后感(经典十七篇)。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70余条。
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以下几点对笔者有着深刻的启示。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
总之,这部法律把保障人身安全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使之成为一切工作和立法的基础。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得清况:一些违法企业总是躲在大街小巷,只有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村、居委会却能查楚**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镇责任,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报告隐患,及时消除隐患。
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立统一的国家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总结了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有助于减轻**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监督员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一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升格为法律规定。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制定了八项处罚措施。二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数额。
三是进一步明确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规模,新法保持了罚款下限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大部分罚款不再以限期整改为前提。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的问题,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态势。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脑力倍增法》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约翰·斯万·杜亚尼所写的一本关于提高智力和开发潜能的书籍。通过深入研究大脑的运作原理以及一系列的训练方法,作者向读者们展示了如何充分利用大脑的潜能,从而实现脑力倍增的目标。
在书中,杜亚尼通过生动的案例、科学的理论和实用的方法,详细介绍了如何进行大脑训练,以提高记忆力、学习能力和创造力。他认为,每个人的大脑都具备无限的潜能,只是我们没有充分发挥这些潜能而已。通过正确的方法和训练,我们可以激发大脑的巨大能量,并实现脑力的倍增。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脑力倍增的方法和技巧。首先,他强调了大脑的训练必须全面而系统,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方面。他认为,大脑在记忆、思维、创新等方面的能力是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只有全面训练才能真正实现脑力倍增的目标。
其次,作者介绍了一些实用的记忆技巧和方法。他认为,记忆是大脑中最基本的能力之一,通过选择合适的记忆方法,我们可以提高记忆力并实现脑力倍增。在书中,作者提出了诸如“联想法”、“图像法”和“故事法”等记忆技巧,他认为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加高效地记忆和提取信息。
此外,书中还介绍了一些提高学习能力和创造力的方法。作者通过分析大脑在学习和创造过程中的运作原理,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学习和创造方法。他强调了积极思考和主动学习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激发创造力的方法,如“假想法”、“逆向思维”和“联想思维”等。
通过阅读《脑力倍增法》,我对大脑的运作原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方法和技巧。在书中,我了解到只有充分发挥大脑的潜能,才能实现脑力倍增的目标。通过全面而系统的训练,我可以提高记忆力、学习能力和创造力,从而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出色地表现。
读完这本书,我深感大脑的神奇和潜能的无限。通过正确的方法和训练,每个人都有可能进一步开发自己的大脑潜能,并实现脑力的倍增。本书所提供的方法和技巧都非常实用,容易操作,让我有信心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并实现脑力的倍增。
总之,《脑力倍增法》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书籍。它通过深入研究大脑的运作原理和一系列的训练方法,向读者们展示了如何充分利用自己的大脑潜能,并实现脑力的倍增。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大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方法和技巧。相信只要我们勇于尝试并坚持不懈,就可以实现脑力倍增的目标,成为更加智慧和成功的人。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刚刚成立,结束了建国几十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缺乏综合性法律的历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存在诸多弊端,更加强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不够。
这必然导致政府监管责任过大、责任过重、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觉性过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不可避免,难以有效遏制违法生产行为。针对《安全生产法》存在的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对比原《安全生产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笔者认为主要有十二个显著变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在立法定位方面,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做了三个创新,一个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现在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新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变为安全生产,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其实意在非常深刻。第二个创新就是把原《安全生产法》“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
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由经济领域扩大到了社会领域,扩大了安全生产外延和内涵,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第三个创新就是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前经常看见新闻报道,某某人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献出了宝贵生命,但现在很少这种报道了,因为国家已经不鼓励这种财产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强调生命至上,更加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观有三个发展:一是清洁发展,二是经洁发展,三是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是环境保护问题;经洁发展是节能降耗问题;安全发展当然是安全生产问题。
不顾人的生命与健康,脱离了以人为本,去大谈经济发展,就是畸形的发展,是逾越“红线”的发展,经不起历史的考验。我们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但不要血淋淋的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但不顾工人生命与健康,让工人活得毫无尊严的发展就是没道理,就是犯罪,坚决要不得。
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纳入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这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中国梦的具体落实。
二、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分别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首要地位、安全生产的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建国(1949)到2014年的65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
2002年,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写入了原《安全生产法》。2005年至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安全生产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同时,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职工参与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行业自律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
三、确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均未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那个时候还不叫安全生产标准化,叫安全质量标准化。后来的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方法和工作要求。这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效率最高的专项文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的系统工程,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新《安全生产法》就这一个地方提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后面也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这项工作新《安全生产法》予以了认可。
4、 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一些乡镇企业发展速度相当快,特别是东南沿海一些省份,一些乡镇企业上千家,小微企业大量涌现。小企业生产条件比较差,发生事故的机率比较大,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原《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到县级以上政府,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都在乡镇一级,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乡镇一级政府,强化监管。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考虑到乡镇政府在机构人员方面有所限制,不像县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可能在监管工作上会带来一些困难;所以法律的规定稍微原则一点,只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把乡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压给乡镇政府了,县市就不管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仍然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调。
五、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五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六、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类。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一步完善分类标准。
七、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从目前的安全生产事故来看,80%的事故是由于安全培训不到位造成的。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到实处,保证教育和培训的效果,本次修改专门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阅档案、记录,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前一段时间把安全培训资质的行政审批去掉了,好多人认为安全培训弱化了,但从新的《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得出来,安全培训不光没有弱化,反而加强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新《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了条款,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如果不建立,还有相应的处罚;2、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里面,这次新增了一项责任,就是安全教育培训职责;3、强化用工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学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上四点都是新《安全生产法》里面新增加的内容。
八、进一步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努力预防事故先发制人,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第18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2、专门新增加了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向职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立健督管理职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第57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 有提出解决的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5、第7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等等。后面有两条法律责任与其对应,一个是第9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个是第99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赋予安监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程序复杂,拖延时间较长,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触即发的紧急情况下,有必要直接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应急处置手段,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新《安全生产法》赋予安监部门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必须满足七项限制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做出的决定;2、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5、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6、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7、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十、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但是,工伤保险仍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比较低,只有25人
9%,也就是说,近75%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当然,他们也很难得到工伤保险给予的基本保障。其中许多农民工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和建筑等高危行业。他们受教育程度较低,年龄较大,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求企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资金并不多。这些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农民工的社会救济和补偿难以落实,往往是政府充当最后的买主。
企业死人,政府发丧。工伤保险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它没有解决事故发生以后,现场施救的资金来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工伤保险是企业职工一对一的保险,一旦事故波及到企业职工以外的第三方,比如说化工企业发生泄漏、爆炸,矿山尾矿库发生溃坝,受到侵害的往往是与企业根本不搭界,没有工作关联的无辜群众,这一部分人受到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损害后,得不到工伤保险的补偿。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有效的避免的工伤保险的不足,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强化了安监部门现场监督检查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享有的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1.现场调查取证权。
包括:(1)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2)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如涉及高危作业的有关生产工艺的资料,安全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3)向有关人员,包括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了解相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现场处理权。包括: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责令排除事故隐患。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
(3)责令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权。如果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重大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有权要求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同时要求暂时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或者暂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只有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排除后,经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恢复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恢复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3.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里所讲“查封”,是指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动用。这里所讲“扣押”,是指把设备等东西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安监部门两项新的行政强制性措施,一个是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另一个是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十二、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是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对安全生产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二是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这个行政法规的一些处罚规定上升为新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条文,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也就是说“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
目前所有法律中这个罚款数额应该是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不仅处罚单位,还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的处罚为: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发生事故,不光对企业负责人罚款,还确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是建立了部门联合惩戒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这个企业有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关闭,投资部门他们就会考虑我是不是给你贷款或者给你投资;证券部门就可以不让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让你再融资。
国土资源部门就不给你建设用地等等。
以上是本人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不成熟的见解,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法侓知识读后感》
《法侓知识读后感》是一本关于法学知识的书籍,它涵盖了广泛的法律领域,包括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学理论用生动的案例和故事进行解析,让读者可以轻松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知识。在阅读《法侓知识读后感》后,我深感受益匪浅,感到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读完《法侓知识读后感》让我意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转。通过对不同案例的阐释,书中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提醒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书中还讲解了应该如何依法行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知识对于保护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阅读《法侓知识读后感》让我体会到了法律的复杂性。书中介绍的案例和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法律的运作并不像想象中简单,往往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和利益的平衡。比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人格特征、案件的性质以及社会的公平等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这种复杂性让我意识到了一个合格的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的广泛知识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同时,这也让我明白了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要对法律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阅读《法侓知识读后感》让我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虽然法律是严肃的,但它也应该秉持公正和人性的原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应偏袒任何一方,要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和平。而对于被告人来说,法律也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刑罚和法律程序来实现对其的教育和重塑。在《法侓知识读后感》中,这些观点通过丰富的案例进行了阐述,使我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读完《法侓知识读后感》后,我深感法律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文明和进步的体现。通过法律,可以解决纠纷,维护公正,保护的权益。而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违法行为。因此,我会继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尽一份力量。
《法侓知识读后感》帮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故事,书中向展示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阅读本书不仅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厚的兴趣和热情。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了解法律,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在我们心中,法学从来就是厚重的,法学著作似乎也常以一贯的严谨示人,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正襟危坐地捧读,所以,在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读到这本《西窗法雨》时,才会让人心里一动:原来,我们的法律也可以如此生动,读《西窗法雨》有感。
作者用一种亲切家常的语气,以平和幽默的手法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似乎不沾半点烟尘,平淡的就像是在向我们讲述邻家趣事。在小幽默之中溶进了大智慧,在小事情之中融入了大法理。当我们的眼睛扫过那薄薄的书册,思绪也随着作者的指引飘忽起来,似羚羊挂角,了无痕迹,但是,合上书本,却有一种淡淡的感悟在心头,虽然只是蜻蜓点水的一点,却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了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第一次,我们如此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冰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条条死板的条文,法律是我们身边一个个鲜活的面孔,是这些鲜活的面孔构成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的人类的高超智慧。作者给我们讲"政府旁边的法院"、讲"政府的承诺"、讲"道德的法律强制"、讲"隐含的法律规则"、讲"正义的自然性质"等这一切,只是为了和读者一起培养"反省的能力",引导我们形成对法律与道德的最深层次思考,"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让我们能对法律的作用有一个起码的认识,"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旁征博引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嬉笑怒骂,而是为了古为今用;妙笔生花的初衷也不是为了卖弄文采,而是为了西为中用。虽然作者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在作者刻意为我们营造的轻松氛围里,我们随着他的笔尖的指引在法律的智慧天地里畅游了一圈,享受了智慧的乐趣,感受了法律的魅力,最终,却依然是要回到我们的现实。那轻松潇洒的字里行间,唤醒了我们强烈的责任感。我们应当做的,就是从这轻松的随笔中读出厚重的法律,读出共和国当代法官的使命!
曾经,先贤们把一条条枯燥的法律条文书写成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用以给我们解释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权利。今天,我们依然在重复着他们曾经的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播撒在古老的神州大地上,在田间地头的奔走中、在乡村社区的普法里,展示共和国法官对人民司法的虔诚、对"三个至上"的坚守,把一次次微弱的努力化成法律的春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捍卫一个法律人必须捍卫的普世价值!的确,时代在变化,法律在发展,但是,那些永恒的价值追求却依然是法官心中最柔软的存在,就像高高矗立的灯塔一样,指引着一代代人民法官前行的方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古老的中国突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激情,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展示中华民族的.潜力的时候,当我们的民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毫不掩饰地展现自己对法律的渴望、对公正的渴求的时候,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能反观中国法治的过去、审视中国法治的今天,更应该去思考中国社会的规矩与方圆;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让它更加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西窗法雨》的潇潇声中获得一份灵感,在乡土中国的大画卷上描绘出法治中国的水墨画,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官的使命!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最近读了一本书叫《留一块黑板》,是要告诉我们,在重视信息技术带来的革命影响外,还要注重传统教学工具――黑板所发挥的独有魅力。
毋庸置疑,课堂教学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但不能苛求于课件制作,一堂课下来,偌大的黑板上也只有随意留下的几个字,甚至完全依赖于课件,就犹如是一个机械操作员。正如很多老师说的那样,现在的黑板犹如装饰,整堂课出现了“零黑板”的局面。要知道课堂板书是教师利用黑板、白板、投影幕布等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手段,一般指黑板板书。一直以来,黑板板书在中学课堂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教师传达、学生接收信息的重要工具。随着多媒体课件在课堂教学中的广泛运用,其新颖、丰富、生动的.形式冲击了黑板板书这种传统板书形式,黑板板书在课堂教学中被渐渐忽略,重视度也相对降低。
现阶段课堂教学黑板板书是不可或缺的,现代化教学设备不足使黑板板书仍旧起着沟通教师、文本、学生的重要桥梁作用。教师教授的内容除了靠声音传达,还需要黑板板书保存讲授的知识点。黑板板书具有多媒体课件不可比拟的优势。虽然多媒体课件能够直观、丰富地展现教学内容,但灵活性较黑板板书不足。
利用黑板板书,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想法可以被迅速记录,并能完整呈现给学生,既能保存思维火花,又能加深学生记忆。而修改课件内容与教师熟悉运用多媒体相关,比之黑板板书,教师会更熟练操作,也能更好利用课堂教学时间。黑板板书的优点还在最大能力地帮助学生学习,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上台书写自己的想法,随时和老师、同学沟通交流。为此,留一块黑板是需要的。
由此,我体会到我们不仅要利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也需要利用传统黑板,只有相辅相成,那教学效果就会凸显出来。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学习《安全法》做好安全工作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是一部专门的法律。这是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学习后,我以为基层安全工作要从“三心做起”。
一责任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每个员工的家庭幸福。
用以往工伤案例警示员工,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杜绝一切安全事故是所有工作重点,要放在首位,这是做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爱心安全上班,平安回家。让亲人少一份牵挂,家庭多一份快乐。站在亲人的角度,关心员工工作,生活。爱护员工,让员工在工作中时刻考虑安全,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工作。
三耐心安全赢在细节,细节决定安全。在工作中,要有耐心,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告诉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您有保护作用。
违背他的规则,它就会使你付出血的代价。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时也是很脆弱的。如果工作中有一点疏忽,安全意识在一瞬间离开我们的大脑,那么一切美好的事物都会在那可怕的时刻消失。所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永驻心中。
落实到行动中,使幸福握在大家手中。
导线厂杨华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由于《比较法总论》这本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我只认真阅读了第一部分的概说和第二部分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余部分有些一目十行浏览过去,有的准备假期再认真研读,现在将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之后摘要也写于下面,请老师批评指正。
二、法国民法典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旧思想虽然还有一些残余,但它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当时,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
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即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仍然对我们有启示和指导,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学习。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部分是人民法,包括个人法和相对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
一是规定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度;二是规定债务法,附质押、抵押法;三是规定取得期限和消灭期限。事实上,这一部分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可能性。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
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典。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
《民法典》所体现的启蒙和解放精神,对任何地方、任何时代追求自由和解放的人们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都有很大的裨益。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
在我国,研究民法典,深刻认识民法典在思想史上的革命精神和价值,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家的任务。
三、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意志帝国民法典。bgb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德国民法典在开创现代民法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等方面都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在其他方面,德国民法典确实优与法国民法典。茨威格特在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从历史地位、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精神上看,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是不可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它开创了一个时代。它是资本主义早期公认的典型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从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但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征。至于德国本身,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统一德意志帝国私法的任务,未能推动德国社会的进步。然而,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了一百年。在近百年来法律编纂和学术发展积累的经验和成过德基础上,在编纂技术和民法学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从不同方面对法律作出了贡献,受到了本国人民的喜爱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就我们中国人而言,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更密切。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到现在,中国(包括台湾)民法一直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中吸收的营养也比从法国民法中吸收的营养要多的多。
在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要优于法国民法典。当然,我们绝对不应该对法国民法典有丝毫的忽视,特别对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应该加深认识,不过就发展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我国的民法体系说,我们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它的本国的名称就是《民法典》,它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称为《法国人的民法典》,更没有像《拿破仑法典》那样辉煌的名称。因此虽然德国的国体和国名几经改变,这部《民法典》在它本国的名称一直未变。然而,它的名字**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国民法典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年来,法典的内容当然有很大的变化,不过也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外貌并无根本性的改变。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
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
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者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收集所有这些好的法律,并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最适合建造这座建筑的信息。
其次,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理论基础上不同于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
这样,一些在民法典制定中尚未出现或成熟的概念、理论和制度就成为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对世界许多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纪20年代末。当时中华**国民**在南京成立,设立立法院。
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起草民法时,自始即决定采用五编制。可以说,第五版的通过不仅模仿了德国民法典,也模仿了日本等国家。后五个版本的内容大多来自德国民法典。
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所以说旧中国的民法,是继受德国民法典而来,实不为过。
除了在法律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外,旧中国的民法学者也大都是对德国民法有较深知识的人,因而德国民法的理论也由此影响到旧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五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
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五编制。因此,在民法教学中,不再按照五项原则编写讲课。但是,20世纪80年代下半叶,德国民法的影响出现在各各方面,特别是一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一直存在于民法学界,先潜后显。
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在台湾,由于中国**立法的不断实施和从德国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并十分重要。台湾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地位。
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具有根基性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我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
最后,感谢苏老师一个学期来的谆谆教诲,苏老师是当今中国不可多得的优秀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之一,希望苏老师能够继续自己的比较法的研究,继续推动中国法律事业的发展。祝老师工作顺利,更上一层楼!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脑力倍增法》是一本关于提升思维能力和学习效率的书籍,作者通过介绍一系列方法和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自身的智力和潜能。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感获益匪浅,对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思考模式有了新的认识和改进。以下是我对这本书的详细阐述。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将知识变为记忆”的方法。他解释说,对于复杂的知识,我们需要将其分解为更小的单元,并与自身已有的知识相联系。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容易地记住和理解这些知识,并将其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另外,作者还介绍了一些有效的记忆技巧,例如制定记忆计划、利用图像和联想等。通过实践这些方法,我发现记忆知识的效果显著提高,既节省了时间,又提高了记忆的持久性。
作者指出了思维“偏见”对我们学习和创造力的影响。他详细地介绍了一些常见的思维模式和陷阱,例如固定思维、刻板印象、先入为主等。在书中,作者提醒我们要意识到这些思维偏见,并通过反思和多角度思考来打破这些限制。这对于我来说是一次启示,我开始更加主动地思考问题和寻找解决办法,而不是停留在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中。通过这种改变,我的学习和工作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作者还介绍了一些提高集中力和专注力的方法。他指出,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常常受到外界干扰,因此需要通过一些技巧来提高自己的集中力。例如,创造一个专注的学习环境、设定明确的目标、合理安排时间等。我开始尝试这些方法,并发现自己的专注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进行任务时,我能够更加专注和投入,并更好地处理各种干扰。
作者在书中还介绍了如何培养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他提醒我们要开放和灵活地思考,勇于提出新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作者还介绍了一些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技巧,例如倒置思维、假设思维等。通过实践这些方法,我逐渐培养了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思考方式,而是能够思考更多的可能性和解决方案。
小编认为,《脑力倍增法》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书籍。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实用的学习方法和技巧,还对自身的思维模式和工作习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相信,只要运用书中的方法和原则,每个人都能够提升自己的脑力和思维能力,取得更好的学习和工作成果。我会将这些方法坚持下去,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和思考能力,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在现代社会,饮食习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体重管理,尝试各种方法来达到这些目标。而其中一种备受关注的方法便是断食法。最近,我读了一本关于断食法的书籍,该书带给我了许多新的思考和启发,使我对于饮食和健康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这本书深入地探讨了断食法的原理、方法和效果。它通过丰富的案例和科学研究,向读者展示了断食法对于身体的积极影响。断食法通过让身体在一段时间内完全停止进食,使身体有机会进行修复和排毒,提高自愈能力和免疫力。它还可以帮助身体清除多余的脂肪和废物,从而实现减肥和健康的双重效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入了解了断食法对于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我曾经以为只有摄入足够的食物才能获得健康,但现在我明白了身体也需要一个健康的"休息"来恢复和排毒。在现代社会,我们经常食用高热量和加工食品,身体积累了许多毒素和废物。而通过断食法,我们可以让身体有时间去清除这些垃圾,让身体得到重生。
读完这本书后,我决定尝试断食法。我选择了一个周末,因为我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调整身体。我开始了24小时的断食,在这个期间我只喝清水和茶。最初的几个小时我感到有些饥饿,但我通过做瑜伽和冥想来转移注意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意识变得更加清醒,身体也不再感到沉重。当我结束断食时,我感到身体轻盈了许多,思维也更加清晰。我还注意到,我精力充沛,焦虑感减少了很多。
通过断食法,我对食物和饮食习惯有了更深入的思考。我开始更加关注自己的饮食选择,尽量摄入更多的营养食物,少食用加工食品。我还学会了更好地控制自己的饥饿感,避免随便吃零食。我意识到,我的身体需要的并不是一直填饱肚子,而是得到营养和休息的机会。
除了对个人饮食习惯的影响,断食法还让我对食物的珍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当我在断食期间无法进食时,我开始反思食物的意义和价值。我意识到食物不仅仅是一种满足口腹之欲的工具,更是一种文化和社交的象征。我开始更加珍惜每一餐食物,感激食物给予我的能量和滋养。
断食法不仅给予我了身体上的改变,也让我对于自控力和毅力有了更深的认识。断食期间,我需要克服饥饿感,控制自己不要随便吃东西。这对于我来说是一个挑战,但我通过坚持和积极的思维方式克服了困难。我意识到,只有通过坚持和毅力,才能取得真正的突破和改变。
总结起来,读完这本关于断食法的书籍后,我对于饮食和健康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断食法不仅对身体有积极的影响,还能提高自控力和毅力。我决定将断食法融入到自己的生活中,通过坚持和调整饮食习惯,让自己的身体更加健康,思维更加清晰。我希望能够把这种意识和生活方式传递给身边的人,帮助他们更好地关注自己的身体和健康。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易经养生法的读后感,来自京东网的网友:太极生命钟告诉了我们三个重要的启示: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一生当中都要保养我们的阳气。因为它的盛衰,决定着我们生命的强弱;第二个启示是,中年的时候是人的阳极,所以我们在中年的时候,就要开始防止衰老了;第三个启示是,养生还要注意协调阴阳,阴阳平衡了才是正确的养生。胸闷气短要养肺气,放慢节奏养心气,防止过度疲劳养肝气,节制饮食养脾气,防腰受寒养肾气……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
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如果按照这种分法都会带来什么?是否利大于弊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究。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构成单位是法律法规,辅以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个别规范,是法律部门适当抽象和模糊。具体的法律、法规,不能只属于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本身实用性强,法律规范众多,如此,概念上只是理解为“法”,那么,经济法是否可以囊括所有应属于“经济法”的法规,即如何对此界定?对组成法律部门的法规予以抽象化模糊化的处理,《公司法》、《土地管理法》、《“三包”规定》等法规,不妨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民法,完全不必对其做人为的割裂。在这方面,它能否反映经济法的特殊地位、调整对象和基本特征?
这本书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中,我了解到史教授的学术观点是赞成英美法的,所以我把上述问题想当然。以至于在后来论述中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之外的“第三法域”时,史教授也是反对的,尤其是绝对化的概念划分,因为英美法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他主张以“公”的手段和“私”的手段的有机结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另外还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做绝对的划分,出于经济关系受到多种法律手段调整,这样以利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之实质正义
法律与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在发生变化和发展。正义的发展是从形式正义、矫正正义、利益正义、报应正义到社会主义和实体正义。史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要实现的法律价值,首先在于实体正义。
实质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确定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它包含了分配正义的内容和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正义理念。这无疑反映了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的公正与公平,这与注重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同。
实体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形式正义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经济法从不平等开始,最终实现实质平等。民法从平等开始,最终实现形式平等。所以,有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是很贴切的。
读完整本书,笔者认为实体正义的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而在整本书中,都体现了价值理念。即使相比于社会效益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价值,它亦有着统领作用:实质正义价值观以社会为本位,不仅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且同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而自由与秩序是与生俱来的矛盾,以实质正义价值观规范“公”的国家意志调整经济关系,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乃至实现经济法的统一和和谐的目标。
另外,书中经济法三原则中的“灵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融会了实质正义价值观的思想;而对于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其始终。
因此,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的特点,从总体上看,我认为实体正义的价值观、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和经济责任制是主线。
四、结尾
正如开头所说的,读完与读懂这本书完全是不可类比的,读懂这本书不是一朝一夕的,读到后来,才慢慢发现这本书的精彩之处,当然,有很多理论内容是需要仔细琢磨和体会的。今后,我会经常翻阅,加强对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理解,促进今后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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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专利法》以来,在短短三十年时间里,我们的专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1986年是中国专利制度建立的第二年,中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总数为18509件。截止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已达***件,增长797倍,这在世界上尚属首次。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回顾往昔,我们为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快速发展深感自豪,展望未来,我们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充分信心。“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们期盼着专利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绿茶是我们常见的一种茶叶,绿茶不但味道很好而且还有极好的养生功效和保健的作用,所以绿茶深受人们的喜爱,我们可以养成每天喝绿茶的好习惯,绿茶有提高人体免疫力以及美容等功效,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泡绿茶呢?其实绿茶的泡法是非常有讲究的,无论是水温以及茶量都是要注意。 古人对泡茶水温十分讲究,特别是在饼茶团茶时期,控制水温似乎是泡茶的关键。概括起来,烧水要大火急沸,刚煮沸起泡为宜。水老水嫩都是大忌。水温通过对茶叶成份溶解程度的作用来影响茶汤滋味和茶香。 绿茶用水温度,应视茶叶质量而定。高级绿茶,特别是各种芽叶细嫩的名绿茶,以80C左右为宜。茶叶愈嫩绿,水温愈低。水温过高,易烫熟茶叶,茶汤变黄,滋味较苦;水温过低,则香味低淡。至于中低档绿茶,则要用100C的沸水冲泡。如水温低,则渗透性差,茶味淡薄。 此外需说明的是,高级绿茶用80C的水温,通常是指讲水烧开后再冷却至该温度;若是处理过的无菌生水,只需烧到所需温度即可。 茶叶用量,并没有统一标准,视茶具大小、茶叶种类和各人喜好而定。一般来说,冲泡绿茶,茶与水的比例,大致是1:50~60。严格的茶叶评审,绿茶是用150ml的水冲泡3g茶叶。 茶叶用量主要影响滋味的浓淡,我想这完全决定于各人的习惯。初学者可尝试不同的用量,找到自己最喜欢的茶汤浓度。 绿茶的冲泡,相比于乌龙茶,程序非常简单。根据条索的紧结程度,应分为两种。然而,无论使用何种方法,第一步均需烫杯,以利茶叶色香味的发挥 在上面的文章里面我们介绍了什么是绿茶,我们知道绿茶是常见的一种茶叶,绿茶不但有很好的抗氧化功效而且还能起到护肤的好处,上文详细介绍了绿茶的泡法。 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读后感 亨利·法约尔是法国古典管理理论学家,1916年出版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是其代表作,被尊称为管理过程学派的开山鼻祖。他的理论大多**于实践中的真知灼见。在煤矿公司总经理3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他总结了一套自己的理论&一般管理理论。 在《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我看到法约尔的理论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将管理作为一项职能分离出来;二是提出了十四条管理原则;三是管理活动的五大职能(要素)。 在谈到管理职能时,他说,在各类企业中,下属的主要能力是具有企业特色的专业能力,而上级领导的主要能力是管理能力。但在法约尔的调查中发现,当时的法国对于“管理”的教育十分欠缺,以至于当人们正努力推广和改进技术知识时,却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者来安排协调。所以他强调了管理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管理教育和其他技能一样,应该首先从学校获得。 但当时的情况并没有一套大家普遍认可的管理理论,没有这套理论就没有教育。法约尔认为,应该普及管理教育,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应该了解一些管理知识:小学是小学,中学稍宽一些,高等学校发展起来。 在书的第二部分,法约尔描述了管理的原则和要素。他列举了14条管理的一般原则:(1)分工。 分工的目的是同一努力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⑵权利与责任。权利和责任是一对双胞胎。法约尔认为,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实行奖惩是做好管理的基本条件。 ⑶纪律。这就是对协议的尊重,协议要求服从、勤奋、热情和尊重。⑷统一指挥。 这个准则指的是,无论对哪一件工作来说,一个下属人员只应该接受一个领导人的命令。⑸统一领导与统一指挥相对应,意思是对于力求达到同一目的的全部活动,只有一个领导人和一项计划。两者的区别在于: 人们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来实现对一个社会群体的统一领导,而统一的指挥取决于人员如何发挥作用。(6) 个人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这就需要领导的良好表率效应的支持,尽可能多地签订公平协议,认真监督。⑺人员的报酬,这里人员法约尔提及了三种支付工人报酬的方法: 按劳动节、工作任务、计件工资。它们各有利弊,但计件工资可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8) **集权的目的是尽可能利用全体人员的才能。 ⑼等级制度。在等级制度中,不一定要全部按照等级路线来走,它允许阶梯各级的某种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例如提及的“天梯跳板”。⑽秩序: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⑾公平,由善意和公道产生,用以鼓励所属人员全心全意和无限忠诚的执行他的职责。(12) 人员的稳定性可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对领导来说尤为重要。 (13) 创业精神、领导的创业精神和全体员工的创业精神是企业的巨大力量。⒁人员的团结,团结就是力量。 法约尔提出,管理有五个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我印象深刻的是,他在阐述“组织”要素中,引用了泰罗的著作,之后他总结道,泰罗所认为的组织系统的基础在于两点: 一是加强车间主任、工长与职工部门的工作;二是否认统一指挥的原则。他认为用各种专家作为领导的助手,使领导不必消耗大量时间来了解各专业,这就是参谋部的重要作用。对此法约尔十分同意泰罗的看法。 但在第二点上,他认为这样一个组织不可能在违反统一指挥原则的情况下运作良好。他认为,放弃这一原则对任何组织都是非常危险的。 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对管理科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是继泰勒科学管理理论之后管理科学史上的第二座丰碑。作为中国正在发展的市场经济,这本著作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更有趣的是,中国的一些传统管理方法与法约尔的思想非常相似。 基于这些相似之处,我们应该探索先进理论的实践和操作,以帮助更好地构建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实现更长远的发展。■ 脑力倍增法读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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