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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的合同

发表时间:2025-02-15

供用电的合同(精华11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电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用电的合同 篇1

供电方: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开始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2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类别

1、用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供电容量

1、供电电压:三相交流50Hz、380V电源

2、供电容量:100kVA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方需配合。

3、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电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是电度表。

3、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淘-宝精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5、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

6、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3)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按协议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协议最大需量,需供电方审批,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协议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4)低于变压器容量的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

(5)计价方式: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电度电价计算。

(6)单一电度电费按月计收: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 电度电价,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

(7)基本电费按月计收:用户的最大需量 基本电价,基本电价参考目前广东省珠地区的计收标准: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32元/kW/月。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电方可按自身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电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电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电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协议第九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供电方向用电方收取电力设备保护费及开户费共8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处(即供电方所接配电箱与电度计费表),支持物属供电方。分界点电源侧(即电度计费表前)的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即电度计费表后,除供电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之外)的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改动者,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电方需给予方便。用电方人员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的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时,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等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工作,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电方需予配合。供电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用电方应向其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电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4、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需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电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地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2)用电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电方违反约定事项第七章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电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电方损失也将由用电方承担。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超出供电容量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维修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3、如因大修或计划检修停止向用电方供电,供电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用电方,线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有权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由用电方承担。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1、供电、用电双方在本协议签约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协议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协议的文书、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电协议或供电合同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方执三份,用电方执一份。

4、本协议的签约地为: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供电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盖章)用电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盖章)

供电方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用电方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的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供用电,甲乙双方就乙方施工供用电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工地施工,甲方负责提供电源。乙方事先提出用电负荷并经甲方确认,同时完成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源设施安装报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给予送电。

二、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电力标准及规程设计、安装、使用电力设施,并严格管理,加强安全监督,以保证安全用电。(配电盘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良好接地,刀闸、开关灭弧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熔丝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电缆绝缘必须良好)。乙方驻工地期间因用电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甲方应保证电力正常供应,若遇正常检修停电等情况,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遇事故停电,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工作安排。若乙方自身原因需停电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安排。

四、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承担用电电费,计量表计以双方确认的.表计为准。对使用220v电源的设备用电,必须安装单相电度表,电度表表壳必须有完整的铅封。使用电源接线完毕后,由甲方电气工作人员对表尾和计量用ct接线端子进行加装专用铅封。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拆除更换电表和计量用ct接线端子的铅封,不得私自改动,私动计量表计。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追加损失电量。若有问题必须改动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电气技术人员到场共同办理。

五、乙方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负荷用电,因超负荷造成甲方供电设备损坏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因乙方责任造成停电范围较大,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有对乙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发现隐患及问题及时通知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次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停电,影响工期责任自负。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4

《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供电方: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95598

用电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担保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

电方同意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方选择采用以下担保方式(“□”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标 记,不选用的用“?”标记):

□提供 作为履行电费缴付义务的履约 担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提供 等财产作为抵押 物。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提供 等作为质押物。 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担保范围:用电方所欠的全部电费、违约金和其他合法费用,以及供 电方实现上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三、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本合 同期满,用电方继续用电且供、用电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持续有效的,担保 人在此同意担保期限自动顺延至任何一次续期后的.合同期满后两年。

四、用电方应会同供电方办理所有担保手续,办理担保所需费用由用电方 承担。

五、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有异议,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 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用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担保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5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的受电变压器:250KVA变压器一台、四合一低压配电柜一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一次性缴纳叁万元设备押金,其余费用按租金收取,每月肆仟叁佰元(43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不得超出负荷用电,超容量使用,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每月电费由乙方按照电业部门的`计费缴纳,如不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时间缴纳电费,应承担经济责任及一切后果。

四、设备自出租之日起,均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乙方应自觉规范用电,以保障用电安全,并保证其完整性和用电可靠性。用电过程如发生设备损坏、人身事故等各种事故、伤害以及违反供电部门的用电规定,造成的供用电事故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核实电度表读数,完成交接,以后电费收缴由乙方负责。

六、对于乙方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违纪人身安全,经提出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电。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签章):使用方(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7

甲方: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施工第 六标段项目部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管理,使现场临时供电系统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机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用电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在进场时和投入使用前,应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遇危及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甲方备案,故障未彻底排出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三、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

四、甲方有权检查施工区的用电安全,对乙方有私拉乱接、违章和严重违章现象下达书面隐患通知单(应双方签字),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拖延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用电。

五、在乙方施工中如发生任何意外,一切安全责任都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用电量以计量电表为准,双方确认后计量结算。电价按每度2元收费计算,供电终止后15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全部电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日期:

乙方;

负责人(签字):

日期:

供用电的合同 篇8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人身触电事故。依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北京市建筑工地施工临时用电标准”明确临时用电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职责,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一、甲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建筑工程对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用电过程安全检查和指导。

2、按照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从箱变指定一路为乙方专用,乙方组织人员把电源送至乙方施工区域内,安装A#、B#配电箱,经验收后交给乙方使用。

3、甲方依据标准监督乙方用电和用电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存在隐患和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无条件执行整改。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停电整改,必要时实行经济处罚,直至整改完毕。

4、乙方作业人员的电工操作证复印件及考核记录存档备案,未经考核人员不得上岗。

5、甲方临电安装完毕后,组织甲、乙方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共同验收后,方可使用。

6、甲方对箱变、水表定期维护。

7、甲方每月20日查表,甲、乙双方认可后,乙方七日内交费,否则将押金抵齐后有权停水、停电。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建筑工程临时用电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自己辖区内的临电负全面的管理责任。

2、自己区域内增加设备时,应先向甲方申请,同意后实施。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造成上一级跳闸的后果乙方负责。

3、保证自己施工区所有配电箱、线路及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加强日常维护和巡视,有问题及时上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4、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绝缘遥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有专人负责临电设施,对操作人员要进行用电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6、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电源不符合标准时,提出整改申请,对上级提出有关临电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落实整改。

7、甲方电缆乙方不得随意挪动,不得堆积易燃物。违章操作和未通过甲方擅自拆、改造成的恶果,由乙方负全责,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ZUoWEn101.COm

8、乙方在使用中造成的箱变的跳闸,乙方先查清自己的原因,故障排除后书面向甲方说明确认,方可合闸。由于乙方频繁跳闸造成的闸具(箱变)损坏由乙方负责。

9、乙方用水不得出现跑、冒、漏情况。

收费标准:先将押金 元交与甲方。1、水费单价为 元/吨,用电单价为 元/度(包含铜损);2、水、电费每月月底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每月27日前交足水电费;3、甲方每月出示用水、用电量凭据,并在乙方交费后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交费收据。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乙方工程竣工日止。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家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恪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下表:注:以上价格含运费、税费。

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

三、运输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五、违约责任:如乙方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甲方在30天内

六、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加条款:乙方承诺以上电器免费保修一年,因甲方人九、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用电户(户号:)以及正在使用的250KVA变压器过户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就用电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在办理过户手续费时必须与供电企业结清电费,并向乙方出示最近月份电费缴纳凭证。

2、乙方确认过户后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型保持不变。

3、协议生效后,乙方在用电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与有关单位、人员协商解决,甲方不参与其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日期:

日期:

供用电的合同 篇11

:以下简称甲方(供电方)

:以下简称乙方(用电方)

根据乙方通信基站设备用电需求,同时保证***的正常营运秩序,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的供电和用电,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电地址、性质、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行业类别:联通通信;

3、用电类别:动力用电;

4、负荷时间特性:连续性负荷;

5、用电容量:用电人共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总容量 8 kw,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负荷国家标准的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由甲方 经电缆向乙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100KVA;

三、供用电设施设备产权分界和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乙双方确认,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设在甲 方 向乙方供电开关处,产权分界点电源侧(包括开关)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

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用电人分管的供用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机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联系电话: );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损害、财产损坏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由事故发生所在设施的产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责任人不承担因受害方、第三方或对方过错造成的事故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2、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谐波源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负荷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

2)在危及机场正常运行时而采取的有序供电;

3)乙方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经催缴仍未交付的;

4)乙方违约用电、窃电和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

5)乙方受电装臵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紧急避险行为;

五、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产权分界点处安装用电计量装臵,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电价:计费单价以当地电力部门的单价及机场内部的.实际情况结合后的单价执行(电费按1.3元/千瓦时计取)。如遇供电局电价调整,甲方在接供电局通知15日内通知乙方,并在供电局电价变动当月对乙方电价进行调整;

3、甲方每半年抄表计量,安装用电计量装臵的记录向乙方发收缴费通知单收取电费,乙方转账缴费;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在甲方需对乙方供电电源侧设备进行维护维修需停电时,应通知乙方(联系电话: );

2、若乙方逾期(一月内)不缴纳电费,甲方有权停止电力供应并计收未交电费的滞纳金,每超一天按5%收取滞纳金。待费用结清后恢复电力供应。

3、乙方应对其用电设备安全负责,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损坏和损害的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前2个月内,如甲、乙双方都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可不再重新签订,本协议继续有效;

5、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效力均等。

甲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开户行: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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