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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格式

发表时间:2026-02-23

管理办法格式(集锦十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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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费是用于班级日常开支的费用。班费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学生干部保管,班主任监督,定期清理公布

三、班费按班级活动的实际需要收取,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每学期每学生不超过30元,

资料共享平台

《班费管理办法》()。

四、班费由学生干部保管。开支凭原始发票,由班主任签字,对于较大的开支,应事先征求班委会及学生代表的`意见。

五、定期清理公布帐目,每学期初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清理小组,对上学期的班费进行清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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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清理应收帐款奖励办法 为了降低销售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公司应收帐款清理力度,提高应收帐款清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清收回来的公司沉淀货款和其它应收帐款(包括个人备用金)等。公司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沉淀货款及其他应收款,由销售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清收。通过诉讼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清收回来的公司沉淀货款和其它应收帐款(包括个人备用金),按照收回欠款数额的5%进行奖励。通过诉讼收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按其到达公司帐户上的实际金额给与奖励;通过诉讼收回的抵款设备、物资以及原材料,按其经法院认可或评估机构确认的作价金额给与奖励;收回的公司退货产品,不予奖励。沉淀货款及其他应收款清收回来后,按照到帐实际数额,给与的奖励由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过错,导致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该给与相应的惩罚。9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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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办法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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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测量管理,促进测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交路桥技术质量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交股份和中交路桥相关规定,并结合中交路桥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测量管理办法,并督促各项目贯彻执行。

第三条 释义

测量仪器:指测量仪器、设备和工具。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所属工程施工项目的测量工作。

第二章 测量质保体系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测量质量保证体系见下图

测量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申诉处理测量事故处理测量过程质量保证配置满足需要是测量人员选择满足精度要求的测量设备测量人员技术素质保证仪器与检测环境保证由测量负责人查原始记录及仪器检测数据事故按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测量工程师对图纸的熟悉了解分析操作方法及检测过程的情况质量负责人分析检查事故原因施工现场放样申请仪器保养检定有专人负责计算施工放样数据施工放样数据计算复核定期进行考核新购仪器由项目部会同使用保管员检定调试召开会议,分析确定处理方案人为事故追究责任现场进行施工放样现场放样复核合格发检验证可以独立工作不合格者不准独立操作按周期进行自检或送检技术负责人进行签收对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有怀疑检测结果确定正确测量负责人组织人员采取补救处理措施进行施工放样数据交接完成施工放样资料与申诉者协商进行复测所使用仪器重新进行校正通知申诉者写出事故报告现场检验申请上报存档不合格仪器停止使用贴红牌合格仪器贴检定合格证验收合格后交保管人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进行结构物检验完成结构物验收资料检定达标办理退换手续送相关单位维修由测量负责人监督检测过程写出分析报告2

第六条 项目测量组职责

(一)在总工程师和技术质量部的领导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编制测量技术方案和测量工作计划;

(二)熟悉本项目各主要控制桩的位置,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加固和保护的办法;

(三)施工控制测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放样测量,必须实行由两人两次复核(即一人观测、另一人复核;一人计算、另一人复核)的观测与计算程序,作好记录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四)负责各级测量资料的保存和传递,测量资料的传递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不许用口头形式传递;

(五)项目测量组应对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复核;

(六)正确使用、认真管理测量仪器设备,建立仪器专人保管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仪器。作好仪器的防腐蚀、防晒和防尘工作,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杜绝使用缺损器具进行测量工作;

(七)项目测量组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技术质量部和总工程师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八)负责本组使用的文件和资料(含记录)的收发登记、编目、整理、归档和保管。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测量复核制度

第七条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工作

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在测量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复核制度:

(一)对各个工序的测量工作,必须自检复核。

(二)在测量工作的每个环节均要实行双检制。

1、复核计算相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的数据资料,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测量人员独立进行计算,对核对的结果要进行记录和签认。

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和复核测量,测量中严格执行一人测量、另外一人复核的办法。数据的计算,也要遵循一人计算一人复核的原则进行。利用控制点时,在测量放样之前,必须先对控制点的高程、平面位置利用第三点进行复核,保证控制点位的准确无误。

3、测量完成后,对测量成果采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校核,保证测量数据的计算无误。

第四章 项目测量工作内容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二级公司统一调配测量人员,仪器数量,项目应服从公司统一安排。测量人员全面熟悉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图纸中的平面坐标及控制高程进行复核,熟悉测量设备及工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测量仪器设备的标定、常规检验和校正。对测量人员进行

培训交底,公布工作纪律等其它注意事项。

(二)在开工前办理交接桩手续,测量组参加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的交接桩工作,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逐一接收,并作好桩位记录,按监理的要求,签署交接桩记录,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根据接桩资料和设计文件进行控制点复测,内容主要为平面控制点及水准点的复测。复测应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按规范要求进行,复测完成后形成复测成果报告上报监理工程师。复测成果报告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控制点的加密

1、平面控制点的加密

(1)当交桩所给两平面控制点间距太大、部分平面控制点超差或通视条件不良,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

(2)加密时平面控制点的选点及两点之间间距选择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要求,平面控制点分布要均匀,且互相通视,并与业主提供的平面控制点闭合,精度满足要求。

(3)平面控制点布设在地基稳固便于架设仪器的地方,并加固牢固,设置栓桩,做好记录。同时将加密点纳入施工平面控制网。

(4)在大型项目特别是大型桥梁项目,加密点应做成强制归心混凝土墩,以提高工作效率及精度。

2、水准(高程控制)点的加密

(1)由于水准点远离施工路线或点位间距太大不便于施测,则应进行加密,其密度应以架设一次仪器即可完成测量工作为限。

(2)加密点应与原水准点闭合,其位置选择应有利于施工、便于保存,并需用砼加固。

(3)应对加密点的位置和高程作好记录。

控制点加密成果书、加密报告、监理批复等相关文件应以附件形式在信息化系统质量模块-测量记录中上传。

第九条 施工阶段

(一)在熟悉设计文件中的路线和结构工程的平面、纵横断面图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利用原设计控制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测量控制网点,进行施工控制测量。

(二)控制网应经常进行复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核频率,对雨季较长、地基较软地区应加大复测频率。如有丢失、移动,应及时监测、补设。控制网应进行定期复核至少1次/每年。

(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临时工程的测量放样工作。

(四)测量控制点应根据工程进度、业主要求需要制定周期复核计划。

(五)施工放样前应依据批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计算和绘图。在施工放样时应作好记录并护桩,放样计算和施工放样均必须经过复核、签认。对大型桥梁的墩、台基础或重要工程、复杂工程的放样,必须由专人对平面位置和高程进行复核,作好现场记录并签署复核意

见,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六)放样完成并经复核无误后测量人员应向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详细交接,并留有书面的测量放样交接单。

第十条 分项工程完工阶段

分项工程完工后下道分项工程开工前,测量组应对已完工程根据验收标准进行实测,并作好书面记录,实测后将实测结果报质检部,对不满足验收标准要求的分项工程应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施工工程进行有效预防。

第十一条 测量复核签认

(一)测量人员应对有关设计文件和控制网点测量资料进行核对,一般由两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好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测量组长复核,总工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水准点、中线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三)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校核,并对各自的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四)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签认。

(五)测量组对控制网点及重大工程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技术、质量部长现场检查核对,总工审核签认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认

可。

(六)施工期间,应做好相邻合同段的水准点、中线控制点的贯通测量工作。相邻标段应进行搭接,平面控制点应不少于一对GPS点作为共用边,高程控制点应不少于2个,双方必须签署共用桩协议,避免搭接错误。

(七)项目总工和技术、质检部长要经常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度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测量工作控制流程图

测量交桩接桩,填写交桩记录建立施工测量标志,制定控制桩保护措施或办法控制点复测,编制测量施工方案,向监理工程师上报控制点复测报告恢复中线、红线施工放样的数据计算、复核和外业操作、外业复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放样放样精度满足规 范和设计要求上报监理工 程师抽检检查计算数据、仪器设备状态检查控制点 检查外业操作记录,整改重新放样放样精度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五章 测量仪器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的测量仪器,项目测量组具有购置、使用和保管与维护的责任。具体规定参见《中交路桥二级公司检测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章 测量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管理,妥善保管,作为竣

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

(一)资料内容包括:

1、项目交桩资料

项目各工序的测量原始记录、放样数据、报验资料

3、测量内业计算书

4、测量方案

5、测量仪器台帐及检定文件

(二)控制测量记录、单位工程的施工测量记录必须使用单独的测量记录本。原始记录和原始观测值必须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三)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的记录需要重新测量、记录。记录手簿必须填写页次,注明观测者、复核者、观测日期、观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气象条件、使用设备的编号和型号、使用的控制点点号,并记录观测时的特殊情况。

(四)对于作废的观测记录要杠掉,并注明作废原因。禁止将作废的观测记录损毁。

(五)内业计算前应该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保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

(六)测量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资料台帐,及时收集,及时整理。

第七章 测量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该对依照本办法进行测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程施工造成延误、返工、质量事故,或记录资料不填写、不真实,或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项目部应视其损失大小、情节严重程度依照规定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交路桥南方公司道安TJ16标项目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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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务酒店

2013年9月后勤及管理人员转正考核流程安排 根据汽车商务酒店的发展需要,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于2013年9月初对后勤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转正及晋级考核,具体流程安排如下: 一:参加人员

1、人事部:卢会妮、陈敏、翟阳、常建昌、郭、李晓红

2、财务部:程亚男、刘绪鹏

3、餐饮部:兰宁、董晓华、聂爱琴

4、房务部:刘文、唐红霞、雷红娟、朱红玲

5、保安部:鲁海峰

6、工程部:惠刚、马田野

注:兰宁、董晓华、聂爱琴仅参加述职演讲,惠刚、马田野、常建昌、郭淑荣、李晓红仅参加考核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任用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坚持人尽其才,适才适岗的原则;

4、坚持业务考核、竞聘演讲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1、理论考核;(占40%)

2、竞聘演讲;(占40%)

3、全体员工民意测评;(占10%)

4、领导评定。(占10%)

四:参加评定人员

1、各部门员工代表

2、刘总、沈副总及陈副总

五:考核流程

1、报名——所有参加考核的人员均要填写报名申请表,于星期一(9月9日)下午6点前交于人事部刘思维处。

2、理论考核安排

1)考核内容以企业文化及通用管理知识为主。

2)考核

A.时间——2012年9月10日下午3:00——5:00

B.地点——车城酒店9楼3号会议室

C.监考人员——陈红、刘思维、沈静、刘建超

3)阅卷——陈红、刘思维

3、述职,与现场答题。

1)述职时间——2012年9月11日下午3:00——5:00

2)述职地点----车城酒店9楼2号会议室

3)参加述职的人员:

A、述职人员

人事部:卢会妮、陈敏、翟阳

财务部:程亚男、刘绪鹏

餐饮部:兰宁、董晓华、聂爱琴

房务部:刘文、唐红霞、雷红娟、朱红玲

保安部:鲁海峰

B、评委:

刘总、沈总、陈总

餐饮部、房务部、出品部、后勤部随机抽出5名代表担任评委

4)对参加述职人员的要求:

A、着标准工作装,佩戴工牌;

B、所有参加述职的人员在述职开始前10分钟抽取述职顺序序号;

C、述职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简介、目前岗位、工作经历、工作成绩、今后工作思路和具体实施计划,D、述职的时间控制:在6分钟以内;

5)述职的流程

A、述职人员做述职演讲。(占60%)

B、评委现场对述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提问。(占40%)

4、民意测评与述职演讲同时进行

5、领导评定:由述职人员的直接领导对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填写评定分数及意见。

6、由人事部将理论考核、述职演讲、民意测评、领导评定的结果进行统计、整 理,得出最后考核结果,公示。

六:考核结果和职级划分

1、优级:90分(含90分)以上;

2、A级:80分(含80分)—90分;

3、B级:70分(含70分)—80分;

4、C级(转正):60分(含60分)—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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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xx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xx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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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xx〕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xx〕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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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餐厅管理与餐饮管理

为做好饭店管理工作,对饭店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饭店管理要以工程建设的第一线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全体建设者服务。

2遵守工程指挥部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把卫生工作作为餐厅的一项主要工作,做好餐厅内外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做好防鼠、防蝇、防止传染病工作,搞好个人卫生,定期进行体检,自觉接受职工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卫生情况差的由办公室按规定对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4、炊事班长要在当天下午将第二天所需材料报采购员。所有采购的物料由餐厅仓库管理员进行验收和称重。仓库保管员有权拒绝不合格物资入库并向办公室报告。

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每次罚款50元。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负全责。

5、炊事员要自行调节工作节奏,做到自己的事自已做。管理员、采购员在完成当天工作后要积极协助炊事员工作。

6管理员应每天登记材料进出,领取餐券,并定期与管理员核对帐目,做到日清、日结、月结。管理人员每月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餐厅财务状况。职工对管理有疑问的,可提请办公室协同工程指挥部财务对餐厅管理帐务进行核对。

7严禁有浪费行为。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严重原材料浪费,办公室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8、根据时令及职工的要求,炊事员要及时改换伙食的花色品种,要合理搭配食品结构,做好科学、有营养,尽可能符合员工需要。

9严格库存物品管理。除冷柜中保存物品外,常温下储备的物品必须规定保存时间,严禁将储放超期、霉变、腐烂的食品直接或再加工后发售给职工。

10、保证按时供餐。正常供餐时间如所做饭菜不足**的,炊事员应及时解决。

11、对因公往来客户优先供餐。

12爱护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对因设备故障不能及时提供膳食的,要严肃处理。

13、注意饭菜质量。对出现的饭菜量不足、夹生、异物、变味、饭菜味差令人难以用餐等,不得**。售饭过程中不得厚此薄彼。

职工有权对以上问题向办公室或管理员进行举报,一经查出,对责任者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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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范发票的领用、保管、缴销制度,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专指普通发票及机打发票,是单位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发票的领用、签发、保管,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单位使用的所有发票,均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购买和管理,并负责发票的保管和监督。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发票的印制、采购、领用和保管。发票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楚的,不得离开。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发票登记簿。

需要发票的部门应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发票。领取时应及时登记发票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起讫号码及归还日期等项目。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应检查印刷是否规范,编号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量是否相符,整箱发票要求封条完整,且加盖封口印章。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不得擅自丢失或者销毁。未使用的发票由专人保管。下班后或上班途中不使用发票,人员离岗时,应妥善保管。对发票专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条发票领用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领用发票时,应当场查验无误后,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有误,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发票使用部门将发票联、记账单交给财务单据传递人员和票据发送人员给客户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发票存根联按规定顺序整理好及相关作业委托单装订存档,并及时与计划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检查收回数量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发现缺本少页,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计划财务部对有作废标志的发票单及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档案归档。

同时,发票的使用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实际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规范。要求日期和项目必须准确书写,文字和数字的数量必须一致,发票空白处用对角线封闭,并注明出票人姓名。错误的发票不得撕毁,并在所有副本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保留在原始发票上。

第十四条作废发票的条件、要求和程序

发票作废必须见到联次齐全的原票或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相关证明及作废原因说明(可直接写在作废发票上),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注明新开发票号。

① 如果发票已经开具,但仍在营业所,可以直接作废;②若发票已到财务,必须与财务送单员联系,见到原票后可作废;③若发票已送到客户单位,发票退回营业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废;如果无法及时获得退款,则必须获得相关证书,该证书可以先作废,然后在获得发票后合并并归档。

第十五条开红字发票的条件、要求和程序

原则上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因发票开具错误需作废的以前月份发票及因费收减免、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在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① 如果有相应的发票,按照规定,只有3个月内的发票才能红冲。附件为客票原件复印件,详细说明理由及审批程序。

② 无相应发票的,原则上不予开具,特殊情况附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

③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需提供协议、审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约定业务量、实际业务量,已开票金额,新旧费率,差额及需开票金额等)。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支付货款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

以下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填写付款单位的发票;无开票日期的发票;品名填写笼统(不附明细清单的)或以货号代替品名的发票;单位、数量、金额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字迹不清楚或涂改、伪造的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第十七条 《港建费征收专用收据》及本单位使用的其他收据,如无特殊规定的,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和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原则:单独保管、监管、核准使用、登记备查。

第三条公司财务印章包括:财务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用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印章(简称法人或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

第四条财务印章的开立、更换和失效,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财务部门刻制财务印章,应当提出刻制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专人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完成后,办理刻印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鉴必须交公司存档。

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必须及时**封存保管,**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其保存期限为15年,期满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销毁。

第六条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的人员保管,预留银行印章必须由不同人员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填写好《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见附近一)。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财务部行政公章和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的财务会计人员保管。

第七条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及总经理同意,不得携章外出。银行印鉴原则上不得带出,确有必要时在财务印鉴审批单上特别注明,经公司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两位以上财务人员共同携带办理有关业务。

第八条禁止在非财务事项上加盖财务印章和借用财务印章。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财务印章借用审批、归还单》(见附表二),经财务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见附表三),对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印章应该进行登记,注明使用对象、使用事项、经手人、金额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公司内部行文及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通知、函件、报告、备忘录等文字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2财务专用章是公司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章,是公司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如下:

(1) 直接用于银行资金收付转账;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邮件转账凭证、汇票委托书、空白凭证托收单、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等;

(2)税收缴款书及其他收付款业务票据如委托收款等;

(3) 支票、承兑汇票等的背书、转让;

(4) 本章用于确认经济业务单位帐户余额和公司内部单位转帐单;

(5) 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印章。

3、法人或代表人印章为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公司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合同专用章为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的重要专门印章,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书面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财务印章用印审批单”(有已审批的合同会签表除外),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核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并对印章的使用进行登记,不得为下列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a.未经编号的合同。

b.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c、 属于代表他人签订的合同,但缺少授权书。

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必须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未经领导批准,合同专用章不得交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请假时,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员,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做好交接记录。

合同专用章应存放在办公室抽屉内,并上锁,节假日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合同专用章丢失、损坏或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同时在报纸上挂失作废。

5财务人员个人印章是指财务人员在公司赋予的财务工作权限内使用的印章。其使用范围为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往来业务转帐单、费用分割单、发票、会计档案等的用印。

6、其他各种材料的用印,以及公司职工因私需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各种材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7、财务部门发布公文用印、对外报送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用印、税务申报缴纳用印,原则上应按照要求一律使用专用公司印章,不得使用公司预留财务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除外)。

8严禁在空白凭单、空白票据和空白票据上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二条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专用章如有遗失,财务部经理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立即在影响较大的**上刊登遗失启事,同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工作权限内,在日常财务工作中使用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的,不需要办理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使用他人印章。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的主管人员应当在财务人员离职、离职、调动时,将其个人印章交回财务部门。归还的个人印章保存5年,期满后按公司规定销毁。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行政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代表人印章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公司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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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办法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销:

1.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先有批准的购置计画,控购商品必须经董事会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控制证明单才能购买;

2.在当日内购置,经领导批准可借用空白支票在计画范围购置,如能事先知道价格、单位名称及帐号者,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由财务部开支票;

3.固定资产报销时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有资产编号,财务才准予报销;

4.固定资产经财务报销後,财务部列入“内部往来成本费用”科目。

第二条流动资产报销:

1.采购部门提出次月原材料及备用品、备件购置的购料计画,经领导批准後报财务部作出次月定额用款计画;

2.凡购入材料物品,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一式三联,采购、仓库、财务部各一联)後,才予以报销;

3.材料物品领用时,必须填领料单(一式三联,领用人、仓库、财务部);

4.仓库保管员兼材料会计,每月与财务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找原因更正;

5.年终物资部应盘点一次,列出材料清单与财务部核对,并作出盈亏表;

6.采购部门可借支备用金,作为零星购料周转,工程部也可以借支备用金,作为急需采购维修物品用,年终备用金全部交财务部,第二年再借;

7.采购人员经领导批准可借支空白支票(限制一定数额内开支),必须在三天内到财务报销。如果取得正式发票,可办理报销手续,不再借支空白支票;

8.各项预付款先填借款单,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按合同要求付款。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2

1.0目的

因公司对外往来及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出差人员出差申请、借款与费用报销的流程及要求,遵从真实、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本管理制度。

2.0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人员国内外因公出差、业务办理、参展、参加外训、会议、公司组织旅游等所有外勤活动的申请,以及公差借款与费用报销等手续办理。

3.0职责

3.1出差人员负责出差申请单的填写、借款与费用报销单据粘贴;

3.2直接上级与部门经理负责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的审核;

3.3经部门经理审核的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单据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3.4总经理负责特殊或重大事项的费用报销单据的最终批准;

3.5财务部复核后控制度对出差借款进行预支及出差费用进行报销。

4.0程序

4.1出差申请与借款:

4.1.1员工因公出差(经常性外出的采购与送货人员除外),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相关项目,如:出差事由、目的地、期限、交通方式、路线、预支款额、职务合理人等,交由直接上级和部门经理审核后,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4.1.2员工出差期限由派遣部门经理视实际情况核定,因公务需要、意外灾害或患病滞阻,需延后回厂时,以电话告诉部门或从事行政部经理,待回来后补办出差或请假手续。

4.1.3业务人员出差时将《出差申请单》(一式两联)的第一联交部门主管,作为出考勤依据,第二联由出差人员自己保留,待出差回厂时作为注销凭证,交给财务部。

4.1.4出差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出差所需用品,并根据《出差用品检查清单》对出差用品进行清点、检查、确认。以确保出差工作便利,不误事务。

4.1.5出差人员必须对出差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填写《借支单》,按程序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借款。

4.1.6财务部有义务在预算内合理安排出差人员的外出经费,保证出差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借支大额现金时,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

4.2出差借款流程:

出差人员填写《借支单》—部门经理确认—总经办审批—财务部借款

4.3费用报销流程:

出差工作汇报—填写《支出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粘贴票据—部门经理核实—财务部核对—总经办核准—财务部报销

4.4出差报销标准:

4.4.1国内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话费及杂费等,其标准如下:

4.4.2国外出差:

4.4.2.1员工因公务或培训需到国外出差者,应签呈到总经理批准。

4.4.2.2公司派遣出国受训的员工,除工作原因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外,其他交通费用自理。交通、食宿由对方提供的,其费用不得再行报销。

4.4.2.3公务指派之国外出差,膳食、住宿以当地一般标准报销,工作交通费实报实销(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4.5报销标准说明:

4.5.1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以下的员工在特别情况下须乘飞机或高铁时,必要时提前申请或用电话提前请示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

4.5.2因公乘车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乘车实报实销。报销出租车费,若多人同时公差或可顺道时,应共同乘坐,而由一人代表报销,其他作为证明人签字。

4.5.3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搭乘出租车须视以下情况:返回途中公共汽车已下班;紧急文件;携带重要文件、现金;有贵宾陪同;其他类似情况。

4.5.4与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别人员同时出差,因工作需要同住包房的可实报实销。

4.5.5当同一天去两个不同的城市时按照住宿所在城市为报销费用的城市。

4.5.6除公司电话卡外,出差人员出差电话费补助为:部门经理15元/天,业务员8/天,执照(包括发传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4.5.7省内周边地区当天去当天回来的业务除车票实报实销外,超过用餐时间1小时以上的补助误餐费用10元/餐;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补助误餐费用15元/餐。

4.5.8以上标准作为出差待遇与报销参考。一般本着经济、实惠、真实、节约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住宿及用餐环境。

4.6出差报销要求:

4.6.1业务人员出差报销时,必须提供能有效证明其在出差时限内的乘车、用餐、住宿、电话及其他必要的开支的真实合法的全国统一或地方税务票据。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4.6.1.1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及公交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车票。

4.6.1.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4.6.1.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据报支旅费。

4.6.1.4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

4.6.1.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4.6.1.6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4.6.1.7电报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4.6.1.8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4.6.1.9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盖有单位全称的公章的正式收据为凭。

4.6.2员工若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以每公里1元为计算单位,路桥收费依票据实报实销。

4.6.3礼品费、招待费等须单独粘贴,并填写礼品费、招待费申请报告单(一式两联),列明事由、时间、地点、对象。一联交总经理处,一联经部门经理签字、(副)总经理审核后交财务部。

4.6.4在出差期间发生的礼品费、招待费必须先请求,后开支,不得先斩后奏,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报销。在外招待贵宾,依实际报销,不得再加报膳食费。

4.6.5业务人员因业务外出期间,不得开支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借出差之际游出玩水,不得绕道坐车,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

4.6.6公司员工参加特定会议或外培,凭会议或外培通知报经(副)总经理报销:如会议或外培统一安排食宿,则不分级别一律凭大会或外培开具的发票实报实销,不再享受补助,如大会或外培期间不统一安排食宿,则执行公司级别标准。

4.6.7住宿费发票必须开具住宿日期、住宿人员姓名,住宿天数等项目,项目不全者视不合格票据,不能享受住宿补助。住宿因实际需要(陪同贵宾等),致使费用超支的,也作报销并备注,呈送(副)总经理批准。

4.6.8公司有关人员因公出差,不慎将票据丢失或留在亲友家中,需由本人申明原因,经核实批准后,按住宿标准的80%报销。

4.6.9如客户或接待单位提供上述费用的,员工不得另行报销。

4.6.10员工出差期间,无论平时、周末或假日,均不加班费。休息日与假日出差可调休。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3

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4

一、经费支出项目

我局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制表发放的在编人员工资外,划分为经常性支出和非经常性支出两类。

(一)经常性支出项目

1.测站报汛劳务费。主要支出范围:水文(位)站劳务派遣人员报汛劳务费,洪水期间抢险加班费、夜班费等。

2.办公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如纸、笔、墨、票夹、文件夹;打印资料,饮用水、报刊杂志等。

3.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4.差旅费:主要包括因公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探亲路费、保险等费用。

5.房租费:指经批准临时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

6.整站及维修费:主要包括房屋及单价低于2000 元的设施设备的一般维修维护费用。

7.水文资料整编费:主要包括对已收集的各类水文原始数据资料,进行初审复审、整理汇编成册所发生的费用。

8.生产测验费:主要包括测站水费、电费、汽油、柴油、黄油、草把、油漆及其他业务专用耗材料等。

9.水电费:指局机关、基地办公用水电费。

10.雨量站报汛承包费:主要指雨量站雨量观测报汛承包费,遥测雨量站。自动监测水文站设备看护费。

11.水文(位)站临时(抢险、维修、观测)劳务费:主要包括因临时抢险、整站维修、水文观测发生的劳务费。

12.报汛通讯费:主要包括报汛电话费、网络费等。

13.购置费:主要包括单价在1000 元以下的小型、零星设备仪器购置。

14.墒情系统运行费:主要包括墒情设备设施维护费(维修材料、车辆、人员差旅费)、场地租赁费及设备设施看护费、通讯费等。

15.车辆运行费:主要包括车辆的燃料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路桥费、洗停车费、年检费、安全奖励费、驾驶员公里补助等。

16.水质监测费:主要包括水质业务费和取样费。业务费:含水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标样费、药品费、小型仪器的购置及仪器鉴定费等。取样费:含取样交通费(包括租船、租车)、差旅费及取样人员劳务费。

17.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各类接待所产生的伙食费、住宿费等。

18.会议费:主要包括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9.其他:除以上所列项目外,经审批准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二)非经常性支出项目 包括遇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大型设备维修和水毁修复以及局安排的专项工作,其经费支出按局财务制度执行,单独列报。

二、经费支出报销票据要求

(一)需要提供正规发票的支出项目 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除出差补助)、房租费、整站及维修的材料费、水文资料整编费(除人员补助)、测验费、水电费、报汛通讯费、购置费、墒情系统运行费(除出差补助)、车辆运行费(除安全奖及驾驶员公里补助)、水质监测费(除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接待费、会议费等支出必须提供有效合规发票单据。 水文(位)站发生的临时抢险、整站维修、水文观测劳务费用),应填写水文(位)站临时(抢险、维修、观测)劳务费领条,并到税务部门开取正规发票。

(二)需要填列自制凭据的支出项目 测站报汛劳务费、雨量站报汛承包费、墒情设施设备看护费,需填列相应的局自制领条凭据。

(三)凭证粘贴及附件要求 原始单据按经费支出项目归类,填制 __ 市水文局报销封面。购置材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必须附有所购物品明细清单,并经保管验收人签字;非经常性支出项目应附审批手续。按规定须签订经济合同的,应附相应合同(协议);金额较大、有经费申请的支出需在报销时附上经费申请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会议费支出需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等资料。

三、基地、测站报账程序

基地、测站取得原始单据后,按规定填制报销封面。经审核、分类、汇总填列经费支出报销表。

(一)报表审核意见程序

1.机关报销,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经办人必须是我单位在编职工,收款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作为报销经办人。

2.测站报销,首先由基地进行初审,由基地负责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基地报帐员在报销表上写明费用报销情况,核对测站与基地的上期结存是否一致,注明本期的发生额和本期余额。

3.基地报销,首先由财务人员审核其规范性和合理性,再交分管局领导审查,并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报销表上批明是否同意报销。

4.计财科对测站、基地的凭证和报表数据进行核对,注明本期的发生额和本期余额。如发现支出不合理、单据不合规等,不与报销。数据不一致的,必须当期核实。

(二)报表具体填列方法

1.经费收支情况

(1)经费收入合计=拨入经费+借款+其他收入;

(2)经费支出合计=报销数额+上交款;

(3)本月经费结存=上月经费结存+本月经费收入合计-本月 经费支出合计;本月经费结存(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暂付款等)。

2.经费支出报销核转程序

(1)测站报表,报销金额由测站填列;核转数和核退金额由基地填列,本月报销由局计财科审定填列。

(2)基地报表,报销金额由基地填列,核转数和核退金额由局计财科审核填列。

3.测站报销说明:由测站或基地写明本期报销需要说明的事例,以便基地和计财科审核。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销:

1.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先有批准的购置计划,控购商品必须经董事会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控制证明单才能购买;

2.在当日内购置,经领导批准可借用空白支票在计划范围购置,如能事先知道价格、单位名称及账号者,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由财务部开支票;

3.固定资产报销时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有资产编号,财务才准予报销;

4.固定资产经财务报销后,财务部列入“内部往来成本费用”科目。

第二条 流动资产报销:

1.采购部门提出次月原材料及备用品、备件购置的购料计划,经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作出次月定额用款计划;

2.凡购入材料物品,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一式三联,采购、仓库、财务部各一联)后,才予以报销;

3.材料物品领用时,必须填领料单(一式三联,领用人、仓库、财务部);

4.仓库保管员兼材料会计,每月与财务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找原因更正;

5.年终物资部应盘点一次,列出材料清单与财务部核对,并作出盈亏表;

6.采购部门可借支备用金,作为零星购料周转,工程部也可以借支备用金,作为急需采购维修物品用,年终备用金全部交财务部,第二年再借;

7.采购人员经领导批准可借支空白支票(限制一定数额内开支),必须在三天内到财务报销。如果取得正式发票,可办理报销手续,不再借支空白支票;

8.各项预付款先填借款单,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按合同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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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企业信用促进会等中介组织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信用意识强。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2) 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订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应当内容明确、条款明确、责任明确、程续完备,不得有无效合同;

三。企业使用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备案的合同,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使用委托书。

(3) 在履行合同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未使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三。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

5履行通过商业广告和其他渠道公开作出的承诺。

(4)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三年内未违反工商、**、税务等法律法规,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在银行信贷、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就业等方面社会反映良好;

4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经核实企业无过错。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1) 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受到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

企业在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级“守合同重信用”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1) 获得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受到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九条企业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

第十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认定。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测评,测评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认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前,可以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成立的,应当查明理由,并将理由反馈给异议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鉴定机关申请延长有效期,由鉴定机关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应按要求定期向认定机关提供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资料。aa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资料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

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对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机关可视情况开展回访、培训工作。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1) 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未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2) 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者格式条款的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合同应当登记或者备案,但未登记或者备案的;

(4) 未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2) 在生产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 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或者裁定的;

(4)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第二十五条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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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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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通过预测、控制、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效益。

二、成本管理应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

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备品备件定额,运行材料消耗定额,检修材料消耗定额。努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提出年度、季度的运行、检修、设备大中小修费用计划。

2、安保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提出年度、季度消防、警卫、民兵训练等费用计划。

3、人劳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控制工资总额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根据属地原则,制定保障措施,控制社会保障支出,提出年度、季度工资及劳保费用计划。

4、物供部门:负责制定工器具消耗定额,做好节约代用、修旧利废工作。

5、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电话电信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季度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及电信电话费用计划。

6、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和福利设施等管理工作,提出所管辖资产的年度、季度修理费用计划。

7、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汇总编制成本计划;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成本;参与制定有关成本的各项定额;如实核算成本,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成本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工资:生产管理人员及由本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等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工资;按规定发给的超产奖、安全奖。

2、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3、折旧费:按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及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费用。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4、税金: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5、保险费:参加投保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6、失业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保险率缴交。

7、养老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保险率缴交。

8、住房公积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费率缴交。

9、劳动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及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

10、水资源费及水文测报费:按发电量和当地规定的费率缴交的费用。

11、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12、经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13、土地使用费: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4、物料消耗:生产运行、维护、检修、事故检修用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技术革新用料;车间通风、照明及消防、卫生用料;生产及管理运输车辆耗用的燃材料;生产和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仪表等维修用料。

15、修理费: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中、小修理及生产、管理用器具、非机动车辆的修理费。

16、办公费:生产及各管理部门用的文具、纸张、印刷品、清洁卫生用品、报刊杂志及电信电话费用。

17、水电费:生产及管理部门和公共场所的水电费用。

18、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市内费及住勤补贴和误餐费;职工探亲及上下班交通补贴。差旅费补贴应按当地财政规定标准。

19、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及管理部门用的家器具、办公桌椅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等。

20、劳动保护费: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及值班被褥。

21、运输费用:生产及管理部门发生的物品搬运费;租用汽车、吊车租赁费;运输用机动车辆养路费、过桥过路费、年检费、交管费及委托外单位的小修、保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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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活动的个人补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社会组织的补助。

第三条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康复经费。

市、区康复资助经费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按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市、区残联的职责。

(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预算。

(二)市、区残联负责汇总结算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康复经费资金清算工作。

(三)市、区残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的残疾康复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区残联负责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财政支出的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并对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资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区实施的各项康复服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负责核实和结算康复资助申请。

第七条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康复经费预算安排,核实拨付资金。

(二)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对康复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完成年度资金清算工作。

(三)区财政负责监督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康复经费并按比例足额配套本级承担资金。

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资金安排。市和区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康复经费。

第九条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康复类型,制定不同的康复资助补贴标准。

(二)监管评价。各项康复工作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按照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拨付专项康复资金。

(三)预算执行和清算。康复经费根据市人大批复康复经费预算执行,实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补。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的康复资助。

(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

(三)康复项目的论证、开办、运转、技术指导、内审、监管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

(六)中央和省下拔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

(七)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每年按照上年本级康复经费实际支出的5%测算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核定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康复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结算、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市本级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见《广州市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表》。

第四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的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纳入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精神障碍患者、白内障患者。

(三)0-6岁因未达到评残年龄未能办理《残疾人证》,但能提供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的残疾障碍者。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康复资助项目。

(一)医疗康复资助

1.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住院治疗。

2.残疾矫治手术。包括:肢体畸形矫治术、人工假体置换术(骨科)、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烧伤畸形。

(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

1.0-14岁听力语言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2.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

第十四条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广州市残疾人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表》。

第五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无《残疾人证》的出具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携原件备查)。

(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一份。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资助项目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首次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证明材料。

2.申请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自申请之日前60日内出具的《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资助对象评估表》一份。

3.申请各种假肢、矫形器、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手摇三轮车、护理床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适配机构出具的核实前适配评估资料。

(四)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项目的康复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病历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五)申请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3.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

第十六条康复资助服务程序。

(一)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训练资助项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由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实施。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项目由具有“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

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项目由广州市卫计委和广州市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实施。

(二)康复资助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申请表》,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前往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不需事前核实,前往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后,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康复资助核实、结算程序。

(一)街(镇)残联在接到申请康复资助申请人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务平台”、区残联收到街(镇)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二)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接受康复服务后,携带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前往街(镇)残联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经区残联核实,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账号。

(三)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资助、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康复资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账凭据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结算表》与区残联结算。

1.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

2.开展机构康复训练类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月份、服务内容、金额的地税发票原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3.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适配产品品牌、型号、金额的国税发票原件。

(四)资助项目结算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为止。

第十八条康复资助的核实和拨付。

(一)区残联每年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资金预报表》,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本辖区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需求计划。

(二)次年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与区财政局结算。

(三)区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的20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区应负担资金配套到位。

(四)区残联根据康复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结算工作。

(五)次年1月31日前,区残联填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清算确认表》报市残联。

(六)市残联汇总各区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度康复资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确定。由市残联按照《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xx〕113号)要求确定市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区残联可参照《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xx〕158号)的规定,确定区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市、区两级残联对本级确定的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六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区残联建立康复资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康复经费使用单位须按法规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资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资助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康复资助受助人诚信制度。康复资助补贴受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报销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接受其康复资助申请,康复服务机构取消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康复经费的使用实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二十四条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每年对划拨的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出现以下情况的,除责令整改外,减拨或缓拨补助经费。

(一)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三)未按要求安排或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康复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用于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残联、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项目的管理,从其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资助项目与本市资助项目合并,不重复资助;资助标准低于本办法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广州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xx年10月16至20xx年12月31日所涉的康复经费事项仍按《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xx〕2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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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工程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项目工程物料管理,确保工程物料合理有效利用,控制工程投资成本,有效归集和管理工程余料,达到物料闭环管理、物尽其用、节能减排的目标,根据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移动工程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公司《中国移动河南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濮阳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物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工程物料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求,包括工程物料申领管理、施工过程中物料管理、工程余料管理、工程废料管理、损毁及报废管理等。

第二章 工程物料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工程物料是开展通信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基础。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工程物料的范围为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之前的各类物料,包括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通信设备(包括主设备和配套设备)、材料和工器具。

第五条 损毁/淘汰物料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战争、洪水、台风、雷击等)、工程物料被盗或者重要部件 被盗、人为因素(施工失误、消防设备误喷、搬运方法不恰当、人为破坏等)造成工程物料的严重损伤或毁坏,或由于过期、业务变更、技术落后等原因造成已无法正常使用的工程物料。

第六条 工程余料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或竣工验收前,其剩余的、不需使用的且具有再使用价值的工程物料(含仓库库存工程物料和已出库未使用完毕的工程物料)。

第七条 工程废料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或竣工验收前,其剩余的、不需使用的且不具有再使用价值的工程物料。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分公司制定本工程物料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分公司通信建设项目工程物料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对各县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物料使用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包括省公司集采和分公司自行采购的所有工程物料。

第九条 分公司网络部根据省公司计划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方案和勘查设计方案,向省公司采购部提出主设备及配套工程物料的采购需求。如有非集采物料,则由网络部向分公司物流中心提出采购需求。

第十条 各县分公司依据工程设计方案,上报工程物料需求;同时加强工程物料的过程、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以及工程余料的核对工作。

第四章 工程物料申领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分公司根据工程建设方案和进度按计划、分批次向网络部工程建设中心提出各类工程物料需求,严禁超设计或不按设计申请。具体流程为各县分公司工程管理人员通过协作配合的形式上报主管网络副经理审批后,经网络部工程建设中心核准后方可领取工程物料。网络部工程建设中心审核内容为该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开工报告中必须明确开工、竣工日期,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县分公司主管人员签字),设计图纸,详细的工程量以及所需物料明细表,经网络部工程建设中心相关工程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统一向物流中心发起工程物料的申领手续,在物料申领单中标明领取的施工单位、领料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为规范工程物料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在不同的工程项目间直接借料,特殊情况下确需借料的,需要走流程审批,各县分公司工程管理员通过协作配合发起申请,内容要明确需求工程物料的工程项目名称以及物料的类型、数量等明细信息,经主管网络副经理审核后,上报网络部工程建设中心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施工过程中物料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分公司应加强工程物料过程中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工程物料,严格控制工程损耗,随工/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工程建设人员不定期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存在损坏、浪费工程物料现象的,责成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工程物料分类摆放整齐,保证现场通信设施运行安全以及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如同一场地有多个项目同时施工,各 项目的物料摆放区域适当分开。

第十五条 在工程物料使用过程监理单位全过程参与管理,定期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物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各县管理员和监理公司统计剩余物料,并填写好剩余物料单,等下一个单位工程领取物料时进行统一核减。

第七章 工程余料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余料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或竣工验收前,其剩余的、不需使用的且具有再使用价值的工程物料。工程物料管理应遵循“物料使用可追溯、工程余料应退库、能用余料不浪费”的原则,促进剩余物料的及时回收和再利用,强化规范化管理,节省建设资金,防范管理风险。

第十七条 工程库存余料管理:工程项目竣工后,仓库结余工程物料,结合物流中心仓库管理人员统计剩余物料的型号、明细、数量,通过协作配合的形式申请将库存物料转入自管库中管理、使用。具体明细表见附件:1.工程余料管理清单。

第十八条 工程剩余物料管理:工程剩余物料即施工单位完工后剩余工程物料的管理。工程物料管理工作贯穿到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管理,综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各县分公司、工程建设中心等各环节实施人员做好工程物料的领取、使用、结余统计等工作。

(一)工程物料的领取方面:各县分公司管理人员依据设计工程量,通过协作配合的形式上报单位工程施工物料的需求,工程管理员将依据设计,在物流平台上申领工程物料,通过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去仓库领取物料。

(二)工程物料的使用方面:在工程物料使用过程监理单位全过程参与管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各县分公司管理员和监理公司统计剩余物料,并填写好剩余物料单,等下一个单位工程领取物料时进行统一核减。

(三)工程剩余物料使用方面:单项工程竣工后,由监理公司统一汇总各施工单位剩余的工程物料,统一完成工程物料使用的结转工作,同时签订工程物料结转单或施工单位将剩余物料退库,将剩余物料转入自管库中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余料退库要求

(一)工程余料退库工作原则上要求在项目完工(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办理暂估转资之前对该工程所有工程余料进行梳理,确保退库已全部完成,由网络部通过协作配合的形式发起退/入库申请,物流中心配合完成。如完工后至竣工验收前仍涉及继续使用部分工程物资,需要重新办理领用和后续进行余料退库处理。

(二)工程余料退库工作由网络部牵头组织,物流中心接收入库后进行库存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余料的再利用原则

(一)工程余料应统筹安排、合理利用,保证工程余料再利用的最大化,确保“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资效能。

(二)分公司应加强对已退库的工程物资的跟踪监控,在相关的工程项目中及时延续使用,降低余料库存。

第八章 工程废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工程剩余物资,网络部应将该项工程物资及时上交物流中心,并填写附件:2.工程废料清单,由物流中心统一进行处置。

第九章 工程物资损毁及报废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遇到工程物资损毁的情况,各县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网络部和合作单位,核查工程物资毁损原因。如果明确工程物资损毁的赔付责任应由合作单位承担,网络部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赔偿;如果明确工程物资损毁的责任由各县分公司承担,则由网络部将毁损原因上报管理层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物资由于过期、业务变更、技术落后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亦应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四条 确定工程物资达到报废标准后,按分公司存货报废流程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由分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濮移工【201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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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20xx)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

220xx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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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丽江云大旅院办学点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规范办学点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效果,根据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请假

(一)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提前到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须提交本人请假条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正在住院期的,须提交住院证和医院诊断书。学生请假应征得任课教师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云大旅院办学点学生请假审批单》。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事假

学生因出差、加班等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到校上课的,应提前向任课教师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因公出差的,须提交本人请假条和

单位出差证明;因加班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提交本人请假条和单位加班证明;其他事假,须提交本人请假条和其他相关证明。学生请假应征得任课教师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云大旅院办学点学生请假审批单》。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需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迟到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努力学习。迟到两次按旷课一次(即4学时)处理。旷课累计超过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早退

早退者,按早退后实际上课的课时数记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的(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旷课

学生因病、因有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校上课且未办理请

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旷课累计超过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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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W.G1002-04

 

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为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1.党员教育

1.1党员教育的基本目标

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是党员教育的根本任务。通过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和活动能力,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便是党员教育的基本目标。在党员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基本目标,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努力做到动机和效果相统一,针对性和有效性相统一。

1.1.1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

党员的思想觉悟,包括崇高的革命理想、饱满的革命热情、坚强的革命毅力和旺盛的革命斗志。它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重要标志,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基础。党员的思想觉悟中,崇高的革命理想是最重要的。崇高的革命理想,即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是革命热情、革命毅力、革命斗志的内在动力。党组织应当把帮助党员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崇高理想所要求的革命热情、革命毅力、革命斗志,作为党员教育的首要任务。

1.1.2.提高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

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指的是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和掌握运用的程度。它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政治基础,决定着党员能否正确理解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需要广大党员模范地执行。然而,目前一些党员的政策水平还较低,对党的现行政策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不深,甚至做了一些政策不允许的事情,影响了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党支部应当针对党员队伍中带有的倾向性问题,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教育,切实帮助党员提高政策水平。

1.1.3提高党员的活动能力

党员的活动能力,主要指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能力。党员的活动,直接影响党员个人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影响党支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然而,党员的活动能力不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它需要有一个反复强化的教育、训练过程。党支部必须通过党员教育,提高党员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实际本领和完成党的特定任务的工作能力;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使他们学会正确运用党章赋予的民主权利,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1.1.4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

共产党员的党性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身上集中体现。它要求共产党员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勇于开拓、忠于职守,关心同志、敢于批评,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等等。党员的党性修养程度直接关系到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关系到党支部的战斗力。党支部要通过党员教育,着力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水平。

1.2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1.2.1思想理论教育

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教育、党规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1.2.2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教育

在新时期,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党员教育的内容必须紧紧贴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党员教育的内容是否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不简单地看是不是有关经济方面的,以及相关的程度是否紧密,而主要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否充分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其效果能否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从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教育方面来说,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展开。要组织党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掌握现代经营和管理知识,了解和熟悉经济建设的环节与经济活动的规律,提高广大党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本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共产党员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和现代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才能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结合经济工作做好周围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1.3党员教育的基本方法

党员教育的方法,是联结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的纽带。党员教育的方法是由教育内容和党员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方法运用得当,教育就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党员教育的方法很多,并且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3.1轮训

指党组织通过依托党校和其他训练场所,集中一段时间对党员进行普遍的系统教育、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各级党校训练党员干部;二是举办各种形式的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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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不必要损失的产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实物印章及电子印章两部分,实物印章主要为公司公章、专用章、法人章、部门章、党工团委印章以及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实物印章;电子版印章指使用的各类电子印章,包括word 版电子印章、OA 系统以及其他系统电子印章。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公章代表公司的印章,体现公司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在获取公司公章使用审批权人的批准后,方可以公司名义发公文、信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材料。

二、专用章是公司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财务事宜。财务专用章、财务用法定代表人手章由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委托不同人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手章是公司或公司相关部门在职责或书面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向外报送材料、办理资质、注册变更、资产落户、协议书、证明等相关文件时使用。使用时须经本人审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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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章原则上是在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使用。由于实际工作需要而对外使用部门章的,必须经公司书面授权,且部门负责人要承担使用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各类印章的保管部门及责任人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及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归属人事行政部管理,人事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归属各级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各部门印章归属各部门保管和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党委、工会、团委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归属各级党委、工会、团委,其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其他印章根据工作需要,在刻制前确定保管人和责任人。

六、电子印章的保管、使用等权利、责任与实物印章一致。

第五条 是凡以公司或法人名义对外行文,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法人章,不得以部门印章代替。

第六条 专用章以“专章专用”为原则,仅限加盖在指定范围内的文书上。第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使用、保管、废止等按实物印章的规定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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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废止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来公司各部门。

第二节 印章刻制、废止

第十条 公司印章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刻制、领取、启用、更换和废止。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刻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公司注册须刻制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由注册人员根据公司批准性文件或手续刻制,完成备案后交由相关部门保管、使用。

二、党委、工会、团委印章刻制获得上一级党委、工会、团委批准后,方可交由人事行政部刻制。

三、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人员填写《印章制作申请单》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刻制。

四、印章刻制完毕后,刻制人应在《印章制作申请单》填写刻制完成的时间、刻制机构全称、地点和联系人电话等。

五、印章刻制完毕 3 日内,由人事行政部填写《印章登记表》,上报上一级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在领取前必须由各级办公室留存印痕存档,领章人填写《印章登记表》,注明印章全称、保管人、领取时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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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印章在所在公司及上一级公司办公室完成备案后,即可启用。第十四条 印章废止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废止的,由印章保管单 位或部门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向上一级公司申请。批准后,交由上一级公司办公室加封保存 3 年,满 3 年后由办公室联合另一部门人员共同销毁。

二、党委、工会、团委印章废止的,各级党委、工会、团委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向上一级党委、工会、团委申请。批准后,各级党委、工会、团委联合办公室共同销毁。

三、其他部门、项目部印章废止的,由印章保管部门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总经理批准后,该公司人事行政部联合印章保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共同销毁。

四、印章废止 3 日内应将结果向上一级办公室备案,并在《印章登记表》更新信息、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五条 印章更换视同废止原印章、刻制新印章,须按上述规定废止原印章、刻制新印章执行。

第三节 印章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合同章:控股公司该类印章的审批权归总裁,但按管理权限及事件性质,总裁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行使专有事项公章审批权。各公司该类印章的审批权原则上归书面被授权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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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委、工会及团委的印章使用审批权原则上归各级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团委书记。

三、部门等其他印章审批权原则上归主管领导,但无主管领导的归部门负责人。

四、电子印章审批权与实物印章审批权一致。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须按公司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等慎重审批,须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责。

第十八条 若使用公章的最终签署人以行授权之事为名,私自做出违反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情,公章保管人有责任阻止、上报;知情不报者,将承担相应责任。若超出公章保管人可以监控范围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公章的最终签署人负责。

第十九条 用章部门或个人使用公司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必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具有审批权限领导审批。批准后,印章保管人经核实方可用印。

一、申请人须将用章事项、缘由、用章文件份数等列明,便于印章保管人操作。

二、需加盖两种或多种印章的同一文件(如竣工备案表、房屋质量保修书等),须将用章的种类在同一用章审批单中全部列明,并由相关审批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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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审核人员要对用章事项认真审核,对事项真实性、风险性等发表意见。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文件,须将文件退回,不予盖章。

四、印章保管人必须根据审批通过的《印章使用审批单》对用印的文书内容、手续和格式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主管领导,以妥善解决。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不得用章,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对于知情不报、授权他人代为用章或在超出用章授权使用范围的文件或材料上用章,将由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印章保管人根据使用时间对《印章使用审批单》进行编号,采取、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号,使用连接号隔开。如控股公司总裁办印章编号为 2012-001。代表 2012 年第 001 号用章。如使用的制式表单含有“编号”一项可直接在该位置进行编号;如使用的制式表单不含“编号”一项,可在表格右上角书写编号。

第二十条 部门印章用于公司内部事宜,部门印章的使用在《印章使用清单》登记即可,部门负责人须对每次用章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印章使用均必须填写《印章使用清单》。由使用人员填写用章缘由、签字确认,其他由印章保管人填写。

第二十二条 若相关权限审批领导外出时,印章保管人可根据用章的紧急情况,与相关领导电话或短信请示,得到其同意后方可用章;并待领导返回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签字。

第二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印章使用单位或人员在获准使用并经核实后,印章保管人应立即给予用章。特殊情况的,在最短时间内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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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总裁或被授权的总经理特别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公司公章、法人章、专用章带离公司。若有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离公司,必须填写《印章出借申请单》,上报总裁或被授权的总经理签批。获得批准后,公章、法人章、专用章出借期间保管部门必须指派专人护章,借用印章归还时须注明归还日期,相关人员,包括保管人、护章人、借用人须确认签字。

第二十五条 印章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如保险柜)专人专管,并且采取安全措施,严加保管。印章保管人出差或请假应及时请示领导将印章交办他人,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保管、使用印章。印章代保管人即为印章责任人,按本办法对印章保管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调离岗位或离职需办理移交手续,须在《印章登记表》办理变动手续。变动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印章保管人责任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公章、专用章不慎丢失,办公室应于丢失后7 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丢失公告”,并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补章手续。若部门印章不慎丢失,各部门必须在印章丢失当日通知各级办公室,并办理相关补章手续。

第四节 盖章、归档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印章加盖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严禁在空白信纸或空白合同上用章,所有用章文件、材料均须填写有效日期。特殊情况的,必须经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员特别批准(申请理由中必须有“加盖空白印章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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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用章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格式规范;手写证件(证明、介绍信等)一律用钢笔和碳素笔书写,否则不予用章。

三、印章须盖得端正、清晰,位置上不压文,下骑年、盖月。

四、法定代表人手章盖在职务名称的右下方,如竖式书写应盖于下方。

五、所有对外资料(包括合同、承诺等)以及认为重要的内部资料需要加盖印章的,均须加盖骑缝章(资料在两页以上)。其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除特殊规定之外,印章用油一律使用朱红印泥、印油。第二十九条 印章的相关手续和资料按以下规定归档。

一、各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印章使用清单》交于人事行政部。

二、人事行政部于每年 2 月底前按印章类别将上一《印章使用清单》、《印章使用审批单》和《印章出借审批单》装订存档。

三、人事行政部负责《印章制作申请单》、《印章登记表》和《印章废止申请单》的保管工作,该类资料作为永久保管资料。

第五节 罚 则

第三十条人事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培训、管理工作,没有履行职责的可由各公司或上一级公司办公室给予警告、通报或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公司经培训后,仍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由人事行政部情节提请公司给予印章保管人、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警告、通报或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以下情节的,公司将给予严惩,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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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私自将印章带离公司。

二、借用期间发生印章丢失或申请范围外乱盖印章的情况。

三、无特别批准,在空白文件、空白纸张上用章,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将由印章保管人负全权责任。

四、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保管不当、控制不严等给公司带来损失,由印章保管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节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细则必须向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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